世間事,有可以理論者,有宜以情論者。汝所說某人之事,固當以情論,不可固執常理而為斷定也。
事既五年,亦無懼人見聞之慮。彼既以共某住為安,則只可任之。如其有真孝思,當代為禮佛懺悔,冀其覺悟,時往問候,勸其念佛,此以情感。如其艱難,不妨周濟。資盜以糧,不可為喻。此系以母子之情為准,不能按常理為論。
至於對某,亦不得竟作怨仇相視,敬而遠之,方為合宜。男女雖異,心念是同。世有男子,家有妻妾,尚在外邊與他人婦女相處,其子不能不以為父。至於其父所愛之人,雖不能直認為母,然亦不可作怨仇視。以作怨仇視,即系怨仇其父也。又後或致有報怨行兇之舉,故當敬而遠之。
禮雲,父母之所愛亦愛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至於犬馬盡然,而況於人乎。但不生分別,盡自己之孝思,則於天理,人情,佛法,均可無悖戾矣。
祈以此意,為其人說之,彼當能兩全其孝思,而或可令親生正信心,求生西方,以念佛為事也。但將往事作忘記,則情可日親,而言當即聽也。
復崔德振居士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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