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觀法師: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15

  「色法」:指由能造的四大(地、水、火、風)與所造的四微(色、香、味、觸)這八法共同形成的內五根(眼、耳、鼻、舌、身)、外五境(色、聲、香、味、觸)十種,再加「法處所攝色」,也就是「法塵」,共十一種色法(即物質之法)。這十一種色法,是諸識之所緣及諸識之所依;其中五根與五境這十種色法,是有質礙之色(「質礙」之義為:凡物皆各有實質,故其「體」相礙而不能相入,如木不能入石,以木與石皆各有「質」而相「礙」故。)有質礙色(有質礙之色法)亦稱為「有對色」,以有實境對於根、識故。第十一種色,法處所攝色(法塵),即稱「無對色」,因為法處色是意識取五塵落謝之影像,或是第六識自己所變現的相分,所以只有影像而無實質與意識相對,故稱法處色為「無對色」。

  「心不相應行法」:據大乘五蘊論,行蘊有二種:一、心相應行,即是諸心所法,共有五十一法。二:心不相應行法,共有二十四法。亦即,不論其為「相應」或「不相應」,此二類法,都是行蘊所攝。「相應」之義極多,簡單而言,即:相呼應,意指與心王相呼應,也就是:「心王一叫,它就應」,稱為「與心相應」。因為諸心所法都是屬於心王所有,為心王之從屬,故時時興心王相呼應。又,須有四方面相同,才能稱為「相應」:「同時、同依、同緣、同事」。意即,「心所」須與「心王」同時起、同所依之根、同所緣之境、同一自證分體事、(同時、同根、同境、同自證分)才能稱為相應。而「得」等二十四法因為:

  1、它們本身「非能緣」,故不與心王相應;

  2、因為「無質礙」,故不與法相應。

  3、因為「有生減」,所以不與無為法相應。

  因此,所謂「心不相應行法」,不只是與心(心王)不相應,而是指它們與色法、及無為法,也都不相應。雖然與心不相應,但它們還是屬於行蘊(心行)中的一種,只是這種行蘊不能與心王同時相應而起罷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