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觀法師: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17

  「二所現影故」:這是指第三類色法。因為色法不能自起,是由心王及心所所變現的影像,因此,色法不能離於心王與心所而有;心王心所是「能變」、色法是其「所變」:先說「能變」,後說「所變」,因此在心王及心所之後,列「色法」為第三位。

  「三分位差別故」:這是指第四類「心不相應行法」,因為心不相應行,也是不能自起,要藉前面三位(心法:心所法、色法)的分位差別而假立。因為比較而言,前三類法是「實」,而這一類「心不相應行」完全是「假立」之法,不能離於心、心所、色法而有,故列於第四類。到此為止,便講完了「有為法」的大分類。至此,亦可知,這四類法,從心王開始,此後,每一類皆依前而起(依前而立):心王是主,為一切之所依;其次,「心所」依於心王;再其次,色法又依於「心、心所法」:接著心不相應行法又依於「心、心所、及色法」;真是層層相依。以此之故列「心不相應行」為第四位。

  「四所顯示故」:這是指第五類「無為法」。無為法共有六種,而這六種無為法,其體性甚深若不從前面四類法(心、心所、色、不相應行)去對照,即無法彰顯其性,因此藉前面四類有為法的「斷染成凈」,來顯示「無為法的體性」,所以要先說「有為」,後說「無為」,從「有為」的斷證,來成就及顯示「無為」之體性,因此列無為法為第五位

  「如是次第」:這是結語。由於上面所說諸法有其「勝、劣」(心王與心所),「能變、所變」(心:心所與色法),「實法、假立」(心、心所、色法與心不相應行),「能顯、所顯」(有為與無為),因此依次而立諸法五位」之次第如是。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