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慧法師:「嬰靈超渡」面面觀——答承穎仁者問

「嬰靈超渡」面面觀——答承穎仁者問(刊於弘誓雙月刊第106期)

釋昭慧

       有以為,嬰靈超渡觀念來自日本的「水子信仰」。然而日據時代傳來的日本信仰形式為數多矣,為何戰後日本勢力退出台灣,各種信仰形式大都如風消逝,卻唯獨「嬰靈」觀念影響深遠?這絕非異文化單面移植可奏其功。因此「嬰靈超渡儀式」,很難說是純粹來自日本的「水子信仰」,即使是「水子信仰」,依然轉變自原初的地藏菩薩救渡信仰,此一地藏信仰,正是源自中國佛教台灣佛教主流傳承自中國佛教,故亦有地藏菩薩救渡地獄罪苦眾生信仰

       此中涉及「人死為鬼」與「神主牌」的觀念,來自中國傳統文化而非佛教原始觀念;只是佛教傳入中國後,隨俗接受了「為亡者立牌位(所謂『神主』)」的形式,並將「中元鬼祭」的傳統文化,「非其鬼而祭之」的「諂鬼」心態,轉化為無所諂求而慈悲濟渡鬼道眾生的「普渡」儀軌

       從宗教心理學的層面解析,以安立牌位方式來為所墮胎兒安立牌位,當亦不無療傷止痛之效用。這可放大視野到「生者得慰,亡者得安」的宗教心理層面,將立牌位的「現象」作一「詮釋」。

       至親之人的死亡,往往會帶給生者深重創傷癥候群,因此各種宗教有一些幫助生者過渡傷痛情緒儀式。如《儀禮》中所規范的種種喪儀與喪服,乃至守喪三年的古禮。佛教則用誦經迴向方式為之。就佛教而言,誦經迴向原本不必安立牌位,專意憶念亡者即可,但佛教畢竟還是慈悲廣度大眾而不單是照顧少數心境高超的修行人,既然一般人在情感上需要有些具體的事物來呈表心意,因此亡者照片牌位的安立,就在佛教的喪儀、祭儀中,有了尊重死者並安慰生者的功能需求。故牌位形式雖來自中國傳統文化,在佛教則著眼於透過具象形式以疏解哀痛或追思的考量,不願作過度神秘的解釋。

       安立牌位並面對牌位以誦經迴向,在中國乃至台灣佛教界,既已成為共同習俗,因此每逢春秋二祭,各道場多半會舉行法會信眾紛紛書寫牌位,對亡故親友如此,對誤傷誤殺的眾生如此,對已死同伴動物如此,對夭折的胎兒嬰兒,又何嘗不能如此?

   如果純粹是著眼於尊重死者並安慰生者的功能需求,那麼為夭折的胎兒立一牌位,原是無可厚非。問題在於某些宣傳「嬰靈超渡」的主事者,有聚財的貪欲心,因此巧用偽經字句,極盡「恐嚇墮胎婦女」之能事,這樣一來,不但未能對原已因墮胎心靈重創的婦女,產生正向的療傷止痛功能,反而更增加她們的恐懼與憂悲惱苦。立嬰靈牌位成了類同「祛魔避邪」的功用,不但大不尊重死者,而且也欠缺安慰生者的無私善意。

      至於所謂「有人真的覺知到嬰靈的存在」,應放大視野來看「人死後現象」,而不純粹鎖定「胎兒死後現象」。佛教雖不為人死必然為鬼,許多部派卻出現了「中有」(又名「中陰身」,死後尚未投生前的過渡階段,)的說法。容或有些「中有階段眾生,會因抗拒死後被拋到陌生環境,而頻頻回至生前熟悉的地方(例如家裡),有些禪定力深厚的人或是具靈媒特質的人,可以覺知他們的存在。因此夭折胎兒亦不例外,有可能會逡巡不去。但除非亡者已墮入鬼道,否則中有的意成身欠缺肉身的支持,將不會延續很長的時間,因此夭折胎兒母親周遭逡巡不去現象,不會維持太久,正常情況之下,中有在短期之內,必會自行尋求下期生命的出路。

      至於所謂「有人言之鑿鑿,說有墮胎婦女受到嬰靈作祟」,這並非全無可能。因為眾生的性格原本就很多樣。以情人分手為例,有人與情侶分手時,好見好散,無比灑脫;有的則死纏活追,絕不善了;有的甚至暴戾乖張,得不到手的就要把她毀掉,於是產生殘殺、分屍等慘劇。成人如此,胎兒亦然。有的既已被墮,立即尋求下期生命展現的機會;有的不舍孕母,逡巡不去;有的甚至極不甘願,對孕母施以報復。但後者是少數個案個案宜就個案來解決,不宜通案處理。許多鼓吹「嬰靈超渡」者,即是把少數「死胎不肯善了」的個案,拿來放大特寫,對原來根本沒事的廣大墮胎婦女,會造成疑懼不已的心理傷害。

      因此「嬰靈超渡」現象,可能要放在一個較大的傳統文化宗教心理社會需求佛教中國現象等等脈絡,來作周延的詮釋。

      從嬰靈超渡現象延伸到另一個問題即是墮胎所引起的,女性當事人的恐慌與罪惡感。有些婦女團體認為,宜應倡導「婦女身體自主權」觀念宗教團體則一般認為:應重視「胎兒生命權」。

      無論是「胎兒生命權」或「婦女身體自主權」,只要是將其絕對化的意識形態,推到極致都有可能過猶不及,而形成「道德殺人」,因此還是要依「緣起、護生、中道」脈絡,作個案的審慎檢視。

      吾人當然應儘可能同時保護孕母與胎兒的最大利益。當二者必不可得之時對於孕母自行求生而舍棄胎兒的選擇,也不宜作過度的道德譴責。畢竟寧舍己命以全活胎兒母親,是偉大並值得讚歎的,但也是不可多得的「超義務」行為。高超的倫理情操值得嘉許,卻不宜變成通例。一般性的道德必須以「當事人本身能夠存活」為基礎。若與平凡人的實踐能力脫節,倫理規范將不易形成社會共識,遑論是變成「全民共遵的法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