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華梵 著
【夫對病而裁方,病盡而方息;治執而施藥,執遣而葯已。為病既多,與葯非一;隨機進修異,所以方便不同。】
此段文乃是總說小乘教。文義分二,其中「夫對病而裁方,病盡而方息;治執而施藥,執遣而葯已」為第一部分,余文為第二部分。兩部分皆先譬說,然後法合。
第一部分,最初兩句是譬喻,夫為醫之道,濟世救人,實貴乎善於八綱辨證施治,故文雲「對病而裁方」,又既已病瘥,則當停葯息方。若病盡而方不息,則執方(葯)成病,故文雲病盡而方息。這裡「病盡」喻止,「裁方」喻觀。
下二句則為法合。夫治病之術,即是對病而裁方,病盡葯止。同理,於學佛修行人亦當如是。小乘學佛修行人邪執分別成性,由是自乖法性,而輪迴生死無休無止。諸佛如來大悲憐憫故,欲度之出離於生死火坑,自當善設方便,開示法要。如《法華經》雲:「眾生處處著,引之欲令出。」這裡譬「執」為病、為止,譬「遣」為葯、為觀。故文雲「治執而施藥,執遣而葯已」。
第二部分文義緊躡前文,夫病非單一、獨一(為病既多),故與葯施方自然非止一葯一方,自當是對某病裁某方,治某病用某葯(與葯非一)。同理,學佛之人根性千差萬別,執著煩惱不一,所以諸佛如來施設善巧方便亦是無量無邊,所謂眾生有八萬四千種煩惱,而諸佛如來則施設有八萬四千種法門予以對治。
又病之與方,執之與葯,皆對待而立。此譬小乘人學佛修行,皆乃對待境界。既墮對待境界,自然不能善解方便,失於化道,偏空滯寂自當難免。
「五停心觀」者,「停」者,止也。故「五停心觀」,即息止惑障之五種觀法,乃小乘三賢位第一所修之法。五停心觀又雲:五觀、五念、五停心、五度觀門、五度門、五門禪。即:
一、不凈觀:乃多貪眾生,觀想自他色身不凈而息止貪慾心。如觀想死屍青瘀等相,以對治顯色貪,觀想鳥獸啖食死屍,以對治形色貪,觀想死屍腐爛生蟲蛆相,以對治妙觸貪,觀想死屍不動,以對治供奉貪,及觀想白骨之骨鎖觀,以對治以上四貪。個中「觀境界不凈」是為觀,「停止貪慾」是為止。
二、慈悲觀:又稱慈心觀、慈愍觀,乃多嗔眾生,觀想與樂拔苦而得之真正快樂,以對治嗔恚煩惱。個中「起慈悲觀」是為觀,「停止瞋恚」是為止。
三、緣起觀:又雲因緣觀、觀緣觀。乃觀想順逆十二緣起,以對治愚痴煩惱。個中「觀十二因緣」為觀,「停止愚痴」為止。
四、界分別觀:又雲界方便觀、析界觀、分析觀、無我觀,乃觀想十八界等諸法由地、水、火、風、空、識所和合,以對治我執障。外道於身心常執為我而起我執,故地、水、火、風、空、識六界,起因緣假和合之分別,若觀無我,則能對治我執。此觀為聖道方便,故稱界方便觀。個中「起界分別觀」為觀,「停止我見」為止。
五、數息觀:又雲安那般那觀、持息念。即計數自己出息、入息,以對治散亂尋伺,而令心念止持於一境,為散亂眾生所依止之修持為旨趣。個中「數息觀」為觀,「停止散心」為止。
另『五門禪經要用法』中以念佛觀,取代界分別觀,而與其他四觀合稱五門禪。所謂念佛觀,即念應身、報身、法身等三佛身,以次第對治昏沉暗塞障、惡念思惟障、境界逼迫障等三種障。
今於五停心觀中,單取「界分別觀」以示法義,而簡略其餘四觀,故文雲「今偏就五停心中,為眾生著我者,說界分別觀。」何故?因為不凈觀,慈悲觀,因緣觀,數息觀,皆以我見為體,故偏論界分別觀。
【眾生從無始已來,執身為一,計我、我所。然計我有二種:一、即身執我,二、離身執我。言離身執我者,謂外道計身內別有神我者是也。廣如經論中破,於此不更繁文。】
無始無明,從虛妄起,無有實體。如《圓覺經》雲:「善男子,此無明者,非實有體。如夢中人,夢時非無,及至於醒,了無所得。」
無明無有實體,本初不生,生者只是妄見,純屬虛妄,即此虛妄即名無明,故文雲「從無始以來」。於此我們應該要明白的是,既雲無始,切不可作有始會。譬如有人說,無始者即是很久以前,其不知很久以前,仍是有始。所以,所謂無始已來者,只是無明妄起爾。
一切眾生由妄見故,便生妄執,故文雲「執身為一,計我我所」。即由此執,不知身者因緣和合假有,故今示以「界分別觀」,令明因緣假合,無有「我體」。既無有我,當亦無「我所」。
「我」者,謂於五陰(蘊)等法中,無明不了,妄計有我、我所之實,故名為我。「我所」者,全稱「我所有」,即我之所有、我之所屬之意。即以自身為我,謂自身以外之物皆為我所有。在佛教中,我與我所,被認為系一切世俗分別之基本分別,故為破除之對象。又我所分為:一、相應我所(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所以者何?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二、隨轉我所(隨轉我所者:謂色屬我,乃至識屬我。所以者何?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舍或役;世間說彼是我所故),三、不離我所(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所以者何?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若執之,則稱為我所見(執我所有之偏見)。凡我所見所執著之五取蘊法,皆源於此「我所」觀念,故《集異門足論》雲:「於五取蘊等,隨觀見我或我所,從此起忍欲慧觀見。」
其中,依「我」以明正報,依「我所」以明依報。若能悟解通達人、法二無我,則證法身。既解人、法二無我,則亦不執我所有,故不假功用,當體便是凈土。法身凈土,即是常寂光土,即是一真法界。一真法界、常寂光土由空二我生。
然計我有二:一者即身執我,二者離身執我。此二種執我,皆是因執著於有實我可得,既執著於有實我可得,於是進一步執著即身是我,或離身是我。
言「離身執我」者,只不過是外道認為身內尚別有一個實在的、不思議的神我存在,如數論外道等即執此種知見與觀念。於此,經中佛說三法印(一、諸行無常,二、諸法無我,三、涅槃寂靜。另加「一切行苦」即是四法印),謂「諸法無我」破之。論中亦說若離身有我者,當是身造業,身受報,不應「我」受報。
今破「離身執我」,令讀者自去廣尋經論,於此文中則不詳加論述。故文雲「廣如經論中破,於此不更繁文。」
【言即身執我者,執我如來慈悲為破此病故,都開四葯以治四病。其中別門各有葯病,具如後釋。言四病者:一、執身為一我,二、執四大,三、執五陰,四、執十二入。言四葯者:一、色心兩法,二、四大五陰,三、十二入,四、十八界是也。】
文中有兩個「執我」,若據文義,可知第二個「執我」當屬傳抄之筆誤,實應予以刪除。
針對一切眾生「即身執我」,諸佛如來為破眾生此執,故興慈運悲,「都開四葯,以治四病。」
「四種病」者,即:一、執身為一我,二、執四大,三、執五陰,四、執十二入。
「四種葯」者,即:一、色心兩法,二、四大五陰,三、十二入,四、十八界。
「其中別門各有葯病,具如後釋」者,謂除「法有我無門」外之餘四門皆各有葯病,具體當在後文各章節中加以闡釋論述。
此是總明四種病與四種葯,然此四葯治四病,各有次第,下文則詳加闡釋。
【次釋。若眾生執身為一我而成病者,即說色、心二法為葯。亦雲:此中乃有色、心二法,雲何為一我耶?】
前既已總明四病、四葯,今則予以次第解說闡釋。
先以第一種葯破第一種病。
若有眾生執著現前幻身即是「一我「者,實由此人不知此身只不過是基於因緣假合而有,所以「執身為一我而成病」。為破眾生「執身為一我」之病,於是佛說色、心二法之葯。也就是說,但此幻身實為色、心二法所成,雲何為一我耶?
通俗的說,色謂形體,亦即四大所成之幻身;心謂觀念、思想,亦即五陰(五蘊)之受想行識。
此處意謂:若謂色、心為一法,當是色亦有思想,心亦有形體,如是則與事實相違。反過來若謂色、心是二法,則應有二我,一為色我,二為心我。色我有形體而無思想,心我有思想而無形體。如是則不合道理,且自語相違,前即執身為一我,今則出現兩個我,所以執身為一我者,實不應理,此豈非自語前後相違耶?這是以第一葯破第一病。
不過我們應該要明白的是,所謂「破」者,乃破執而非破法。何故?一切法者,自性本空,故不可得。諸法既不可得,雲何可破?故所謂破者,乃破執非破法也。
【眾生聞此,遂即轉執色、心為實成病,即為開一色,即為開一心。色為四色,即四大是也。開一心為四心,即五陰中四陰是也。此乃是四色、四心,雲何但執一色、一心為一我耶?】
下即轉輾破,復轉輾執;轉輾執,復輾轉釋、輾轉破。
由前以色、心二法破執身為一我者,眾生聞說色、心二法,不復執身為一我,卻轉執色、心二法為實有,因執而成病。此實乃不知色、心二法,亦是因緣生,無有實性,不可執著。為破此執,於是開一色為四色,開一心為四心。之所以要開一為四者,為明色法、心法,皆因緣生,無有實性也。若知色法、心法皆因緣生,無有實性,則自不執色、心二法為實有。
「開一色為四色」者,四色即是四大也。何故?一切色法皆四大所成故。四大者,即地、水、火、風是也。
「開一心為四心」者,謂一心有四種功用,即五陰(五蘊)之受、想、行、識是也。簡單的說,其中受即領納之義,想即思想之義,行即遷流造作之義,識即了知分別之義,此四者同為一心之用。
此四心與色合稱,名為五陰,亦名五蘊。即此四大、五陰,是為第二葯。
既知色為四色,心為四心,故知色、心二法但因因緣假合而有。二法既是因緣假合而有,故色、心二法實無自性。色、心二法既無自性,雲何可執色、心二法為實有耶?為一我耶?
杜順大師於此文中,是以開破執,實由諸法緣生無性,無性緣成。緣生則開,無性即合。緣生無性,故開即合。開即合則無開,開而無開,無開而開,此乃不思議開。無性緣成,故合即是開。合即開則無合,合而無合,無合而合,此乃不思議合。開合無定,不可思議,故無可執。
【眾生又即轉執四色、四心成病,佛即為合四大為一色,即五陰中色陰是也。合四心為一心,即十二入中意入是也。】
下依然是轉輾破,復轉輾執;轉輾執,復輾轉釋、輾轉破。
今眾生既聞說四色、四心,故又復輾轉執著四色、四心而為實有,因執成病。為破遣此執,於是佛又即合四大為一色法,即五陰中之色陰。合四心為一心,即十二入中之意入也。
「十二入」者,據《出法界次第》所載,「入」即涉入之義。謂六根、六塵互相涉入,故名十二入也。六根者,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也。六塵者,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法塵也。今分別略釋之如下:
一、眼入,謂眼根對色,即能見色,是名眼入。
二、耳入,謂耳根對聲,即能聞聲,是名耳入。
三、鼻入,謂鼻根對香,即能嗅香,是名鼻入。
四、舌入,謂舌根對味,即能嘗味,是名舌入。
五、身入,謂身根對觸,即能覺觸,是名身入。
六、意入,謂意根對法,即能分別於法,是名意入。
七、色入,謂一切可見之色,為眼根之對境,是名色入。
九、香入,謂一切可嗅之香,為鼻根之對境,是名香入。
十、味入,謂一切可嘗之味,為舌根之對境,是名味入。
十一、觸入,謂一切可覺之觸,為身根之對境,是名觸入。
十二、法入,謂一切可分別之法,為意根之對境,是名法入。
又六根、六塵互相涉入,乃生六識之處,故十二入又名十二處。《大乘廣五蘊論》雲:「問:處為何義?答:諸識生長門是處義。」 故知「處」乃養育、生長之意,即長養心、心所之法,亦即六根、六塵。其中六塵為外六入(處),六根為內六入(處),內、外六入(處)相互涉入即成十二入(處)也。
此十二入(處)攝盡一切法,若配於五蘊,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等十色入(處),相當於色蘊;意入(處)即為識蘊,法入(處)為受、想、行三蘊。又有將法入(處)亦歸屬於色蘊者,意入(處)則含括受、想、行、識四蘊。
「意入」者,言第六意識也。我們知道佛經中,尤其是大乘諸經論中一般都是言八識,然今何故但雲「合四心為一心」為「意入」耶?因為破四病只是就破小乘執而言,小乘人僅知前六識,於第八阿賴耶識,唯知名字而已。故雲合四心為一心,即十二入中意入。
此是以合破執,意謂四大合之但是一色(五陰之色陰),四心合之但是一心(十二入之意入),雲何可執四色、四心為實有,為一我耶?
此即第三葯中十二入是。
【眾生聞此,又更轉執成病,佛即為分一色為十一色,言十一者,即十二入中內五根、外六塵,成十一色也。開一心為七心,即十八界中六識並意識是也。此乃是十八界,雲何直執一色、一心為有我耶?】
此依然是轉輾破,復轉輾執;轉輾執,復輾轉釋、輾轉破。
佛既以合破執,然眾生聞之,復更轉執成病。於是佛復以開破執,開一色為十一色,開一心為七心。開為十一色者,即眼耳鼻舌身五根,及色聲香味觸法六塵。開為七心者,即眼耳鼻舌身意六識,及六根中之意根。換句話說,十一色,加上七心,即六根六塵六識,合之為十八界也。「界」即界分、界別義。
六根、六塵已如前釋,今再略釋一下六識,六識者,眼、耳、鼻、舌、身、意各有識也。謂依五根能見五塵,而為五識,於五塵境,而起分別,為第六識。別釋如下:
一、眼識,謂眼根若對色塵,即生眼識。眼識生時,但能見色,而未起分別也。
二、耳識,謂耳根若對聲塵,即生耳識。耳識生時,但能聞聲,而未起分別也。
三、鼻識,謂鼻根若對香塵,即生鼻識。鼻識生時,但能嗅香,而未起分別也。
四、舌識,謂舌根若對味塵,即生舌識。舌識生時,但能嘗味,而未起分別也。
五、身識,謂身根若對觸塵,即生身識。身識生時,但能覺觸,而未起分別也。
六、意識,謂意根若對法塵,即生意識。意識生時,即能於五塵之境,分別善惡好醜也。
此處開一色為十一色,開一心為七心,而成十八界者,意謂既然色、心二法是十八界,若說實有我者,則於十八界當有十八個我,若如是雲何可執一色、一心為一我耶?
此即四葯中第四葯,十八界是。
【眾生聞此遂悟,得入空也。】
此一句乃總結前文,點明佛於法說開合(四葯與四病)之所由及目的也。
佛於法說開合者,但為破眾生執著,欲令一切眾生悟入甚深般若空理耳。若不識佛意,則但知展轉執著而已;若深解佛義,則能由此而悟入甚深般若空理也。
台灣的智諭法師註解此句文時,認為此處所謂「空」者,於法界三觀中(一、真空絕相觀,二、理事無礙觀,三、周遍含容觀),即真空絕相觀。認為以四葯對治四病,乃欲令小乘人入真空絕相觀也。本人覺得智諭法師如是理解,實在大有謬誤。「真空絕相觀」所明所成就的乃是甚深中道空,甚深中道空者不墮空有兩邊。而在小乘佛法中,小乘人所悟解體證之空乃是分析空、體真空,其分明墮在偏空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