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照法師:超越死亡 第五章 第四節 善後事宜

第四節  善後事宜

一、廢除傳統儀節

死亡乃人生大事,自古以來,即因環境及人為因素,衍生諸多繁文縟節。今乃資訊掛帥之世紀,於死亡一事,應以莊嚴肅穆、簡單隆重且合於時宜為原則,免遭食古不化之譏。下列傳統儀式,應配合時代需求,予以廢除,但此俗例已行之多年,倘家中其他眷屬不願廢除,則不宜過於堅持,致家庭失和。

1、接棺:以一斗米及細竹圈捆上稻草,點燃後,尾隨棺木泣曰:「收租回來了!」此為抬棺者為賺取紅包所設,既無意義,兼且污染環境

2、乞水:孝眷遠至河邊,向水公水婆乞取河水,為亡者清洗。目今家家戶戶皆有經消毒之自來水,實毋須舍近求遠。

3、辭生:大殮時,師公祝禱:「吃一口豆,子孫活到老老老;吃一口豆乾,子孫大官;吃一口魚丸,子孫狀元。」此為世間人凡事求平安吉祥之舉,可謂「自我安慰」,並無實質效用。

4、披麻戴孝:農業時代,以麻布表樸素,居喪期間,不事妝扮,以示哀思,今宜以素服代替。戴孝章,以區別亡者性別。亡者為男眾,孝眷不論男女,皆戴孝於左側,反之,則一律戴於右側。目下,眷屬輒以自己性別為准則,實令人啼笑皆非。

5、戴頭圈:因親亡故,無心整飭儀容,發長即以稻草為圈,繫於頭上。女眾為防雨,將置物之麻袋折疊,以為頭罩。此即孝眷頂戴頭圈、頭罩之因由,及今視之,已無必要。

6、著草鞋:古代本以草鞋為慣常用具,且可防滑,今者鞋店林立,各類鞋履一應俱全,何以必退而著草鞋?

7、哭喪棒:古代交通不便,孝子四處報喪,恐不勝跋涉之苦,遂以棍棒助行。今日傳訊業興盛,以電話、電報、信件...,即可報喪,故哭喪棒已成虛設。

8、梅花球:居喪期間,無心問事,遂塞耳不聞,後人取其用意,以梅花球二枚附於孝帽,象徵哀思之情時代變遷,此物已不合時宜,徒具形式,當思改良。

9、撐傘送葬:子孫手捧牌位,為親送葬,尚有一人在旁撐傘。此系明末遺民,誓死「不頂滿清之天」,遂成此儀式。今者幾經改朝換代,自已不具意義。今人則誤以為鬼怕陽光,已大違原意。

 

二、喪儀辦理注意事項

1、恭請法師指導或委請專辦佛教儀式之葬儀社,辦理所需籌設事項。(最好不請道士師公、五子哭墓、孝女白琴、牽亡陣等。)

2、出殯之行列,宜簡單隆重,孝眷切勿因愛好面子,而鋪張浪費,勞民傷財,應撙節費用,移做供養三寶、印經、濟貧、放生等,使亡者獲得真實利益家眷可得福報

3、應用火葬,骨灰安放於寺院能力不及者隨意即可。

4、喪事處理完畢,經書佛像應妥善保存,若不用者請寺院或蓮友代為處理。

 

三、修福超薦注意事項

地藏經》說:「臨終之日,慎勿殺害,及造惡緣........何以故。爾所殺害乃至拜祭,無纖毫之力利益亡人,但結罪緣,轉增深重。」又雲:「若能更為身死之後,七七日內,廣造眾善。能使是諸眾生永離惡趣,得生人天,受勝妙樂,現在眷屬利益無量。」是故四十九日內為亡者修福,利益最為殊勝

1、喪儀皆用素食祭拜,若殺生祭拜反增亡者罪業。

2、眷屬於四十九日內應全部茹素,出殯宴客,亦應全部素食,可利亡者。

3、《觀經》說:「念一句彌陀佛,能除八十億劫生死之罪。」故家屬每天念佛迴向最為切實,功德殊勝,冥陽兩利。

 4、喪事期間內夫妻斷淫、守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

 5、亡者生前財物,應用以供養三寶、印經、濟貧、放生等,並將一切功德迴向亡者。

 6、禮請法師佛事者,可參閱上聖下嚴法師所著《為什麼要做佛事》一書。

 7、眷屬應趁做佛事機會,邀集親友,請法師或有修行戒德高的居士,為大家講經說法、建立正見、勸進修行並以功德迴向亡者。

 8、眷屬應在四十九日內於各正信道場舉辦之水陸超渡、梁皇寶懺等法會立牌超薦。但須以誠心參與為要;金錢多寡則次,可助亡者超升。

 

四、設置靈堂

1、設靈:靈堂布置宜莊嚴肅穆,簡單隆重。供奉西方三聖,前面懸掛亡者相片陳設香爐水果鮮花等。亡者靈前以蓮花燈,代替民間之金童玉女。祭品宜素戒葷。佛像後面垂掛黃布,再置放棺木,亡者遺體為腳朝外方向,應備念佛機,二六時中不停播放佛號。助念時不宜旁務他事,應俟助念完,始設置往生蓮位及靈堂或靈桌,朝夕「捧飯」,此表示,親雖亡故,子仍按時晨昏定省。

2、安靈:出殯前,蓮位及香爐由靈桌移至出殯奠禮會場,奠禮結束,隨棺柩至墓地,安葬後,由孝眷捧回喪宅,復安置靈桌,謂之「安靈」,此時,除祭拜外,或念佛或作佛事,以此功德迴向亡者。

3、除靈:七七四十九日或百日,撤除靈桌,並將蓮位及香爐安置於祖先牌位旁,謂之「除靈」。

4、合爐:將蓮位火化,亡者名字寫進祖先牌位,與祖先同饗祭祀,取爐灰一小撮入祖先香爐謂之「合爐」。

祖先牌位應與家中供奉佛像隔開,然一般住家受限於空間及傳統作法,無法如寺院另設往生堂,但盡可能另設一低於佛桌之靈案供祀之,倘實無空間安置二桌,始因陋就簡,將祖先牌位安於佛像右側下方。

 

五、殮、殯儀式

1、入殮

 古代殮分大小,今者多已變通,無嚴格區分,或皆一並完成,統指為亡者沐浴、化妝、更衣及入棺之儀式稱之。入殮時,家屬念佛,並將此功德迴向亡者。

亡者應著何種服飾並無明文規定,民間以穿皮鞋、高跟鞋,恐亡者神識返舍時,會發出聲響,故主張著布鞋,此說並無根據,不足採信。目今殮禮,家屬輒為亡者備數套古代服飾,穿戴之後,彷若置身古代,頭戴瓜皮小帽,直與強屍無異。此種妝扮,令人百思莫解。既為現代人生前慣常穿著亦為現代服飾,何以往生反著古裝?

佛教徒入殮,可著平常服飾或居士服,外罩海青即可。殮衣宜用舊者,不宜用新。新衣布施他人,可令亡者得福,應尚簡朴,不務奢華。

佛在世時,並無縵衣,此物系佛法傳入中國方創制,非屬福田衣,故無固定處理方式,或轉贈他人,或遺後代至親留作紀念,倘破舊不堪,可懷恭敬心火化。

皈依證及戒牒雖有佛像師父法相,以其非發惡心焚毀,可采火化方式處理。

2、出殯

殯指大殮後,下葬前之停厝。出殯則為結束停厝,前往下葬。

殮、殯祭品宜用鮮花水果、素餚,萬不可殺生,緣此祭祀殺生之罪,皆須由亡者承擔。倘其人生前已無善根家屬殺生祭拜之,令其挑此殺業,於亡者實可謂雪上加霜,即親友來吊,亦應款以素筵,切莫囿於世俗之禮,以為非盛筵必慢賓。即令親友中或有無法接受茹素觀念者,為利益亡者,開弔時仍須用素。

 

六、葬禮

1、鳥葬

葬禮依各地習俗、信仰各有不同,約而言之有四,即:土葬、火葬、水葬與鳥葬。此四法由來已久,據《南史》所載:「死者有四葬,水葬則投之江流;火葬則焚為灰燼;土葬則瘞埋之;鳥葬則棄之中野。」

鳥葬行之於西藏作法為棄屍於野,任鳥啄食。遺體送至荒郊後,吹奏一螺旋形法器,禿鷹旋來啄屍。頭骨部分較堅硬,恐禿鷹啄食不動,乃以刀刃或石塊敲擊之,以利鷹食。藏人重往生,冀求靈魂升天,咸認色身填於鳥腹,魂魄亦隨禿鷹翱翔而升天。亦有落後地區,設「棄屍林」,棄屍於林內,任飛禽、野獸食其腐屍。東瀛京都鳥邊山,迄至中世,猶盛行風葬。作法為放任遺體風化,其間自必有禽鳥前來啄食。故「棄屍林」、「風葬」與「鳥葬」名雖異而體實同。拜火教沿襲風葬至今,印度孟買某處,為當今世上唯一純拜火教徒社區,彼於該市內哥拉巴山,設一名為「沉默之塔」之風葬處。每遇葬儀,該處上空必有禿鷹、烏鴉來集。

《窮神秘苑》:「頓遜國...其俗,人死後鳥葬。將死,親賓歌舞送於郭(郭,外城)外。有鳥如鵝而色紅,飛來萬萬(萬萬,數量極多之意。),家人避之。鳥啄肉盡乃去,即燒骨而瀋海中也。」頓遜為南海古國名。足見鳥葬非行於一時一地,然以「慎終追遠」為務之中國,恐難以接受。

2、水葬

水葬者,顧名思義即葬之於水。作法有二,一為將整具遺體捆以綳帶,行宗教儀式,始投之於海。行水葬者,多遵亡者遺願——願與大海常存,或為海軍亡故於軍艦上,或遺體遠在外地,不便運回,乃採行之。倘亡者為海軍,則將遺體捆紮畢,行軍禮始投之於海。證件、遺物交還遺眷。

另一水葬方式為,火化後,將遺骨磨成灰,撒於大海。亦有將骨灰混合麵粉,制為丸狀,餵食飛禽、水族者。然骨作面丸,須將骨研成細粉,以羅斗篩之,與麵粉無異方可,以免小魚食之鯁刺於腹。

3、土葬

土葬者,將遺體納入棺槨而埋之,為中國傳統安葬方式。然土葬須具備諸條件,若經濟寬裕,略有田產,可葬於自家土地不與旁人混雜,倘家無恆產,唯棲身公墓、亂葬崗。然每年皆有人亡故,是以年有新冢,如是層層相疊,俟三年五載,恐連墓碑亦難尋獲。縱令墓冢猶在,亦難免荒煙蔓草,尋覓耗時。

土葬須慮及風水、地理。修行工深者,心無所著,所見所處皆為好地理、好風水。然於凡夫,則不可言無。就物理學觀點而論,歷經風之侵蝕、水之阻隔,所生之影響或改變,謂之風水。如棺旁水路,阻擋孔洞,令棺內缺氧,無法產生細菌或電解物質以分解屍體,致屍身不爛,遂成「蔭屍」。以科學知識,即可解釋風水成因。

地主之子皆為博士,地理師建議彼等,將雙親葬於某處。彼等斥為迷信,另行覓地安葬。詎料,葬後三載,兄弟中三人相繼辭世。地理之說,焉可言無?實則,地理為一客觀環境不識行者,未能主宰自心,受環境影響自不待言。筆者俗家家人嘗求卜,謂祖墳傷及四房。筆者行四,今既出家為僧,何來四房?故倘能致力修行,地理之說,影響不大。

土葬後,俟遺體腐化殆盡,尚須撿骨。據雲,男眾喜見美色,故雙目先爛;女眾多造口業,爛自嘴始,待屍身全爛,須四個月至半年。

中國人謂「入土為安」,然土葬講究甚伙,兼且費錢耗地,入土是否平安,尚待商榷。

4、火葬

印度葬法之一,又作荼毗,意指焚燒遺體,埋其遺骨。佛世前,印度即視此法為正葬。後阿難入定,見群鬼奪屍,知有守屍鬼,是以出家凈眾亡故采火化,以去其我執。佛涅槃後荼毗,佛教徒遂廣泛採行。迨佛法東來,僧皆火化,唐宋佛法興盛,高人達士亦多火化。唯儒家以此為背孝非禮之舉,故宋高宗明令禁行民間。

火葬於我國未能普遍行之,除儒教影響,另有下述二項因由:一者,以烈焰焚屍,必生劇痛;二者,人既亡故,復以火焚,豈非又死一次。殊不知神識既已離體,色身僅為軀殼,不復感受疼痛。且火葬符合衛生原則,不若土葬者,遺體遭蟲蟻咬嚙,其窘況非如火化,可一舉解決。歷代高僧,多行火化,以人之煩惱,系由我執身見為根本,乃至淫慾等大患,皆由此起。欲了生脫死,求神識得所,不拘僧俗,均當火化。焚之,則知此非我而不復耽著。

日本西藏,亦行火化。西藏復有火化修法。視遺體為亡者之罪業,藉烈火凈化其染污,轉化為智慧之光。印度尼泊爾等國,亡者不入棺,裹以薄布,以肩輿(小轎)送至火葬場。

火葬既毋須講求地理、風水,又省時節約,兼有益於亡者神識之超升。家屬可將火化遺骨安置寺院,由出家眾誦經超度,兼以早、晚課之薰習,尚能聊種善根,復以講經、打七及諸法功德迴向之,令消宿業,培植冥福,終至成佛

火化後,倘遺骨呈黑色,有二種可能:一為亡者久病,長期施打葯物所致;二為惡業過重,助念無效。若為後者,當多做功德、行善布施迴向亡者。

目下災禍頻仍,客死異鄉、溺斃、失蹤、空難等,時有所聞。倘因意外,未尋獲屍體,應於寺院牌位超度之。

5、基本原則

生死事大,每值喪事親友輒來獻策。囿於宗教風俗互異,所提建議南轅北轍,令喪家無所適從。世風日下,無奇不有,甚或於送葬時,聘清涼歌舞團,大跳艷舞。邪風至此,令人匪夷所思家屬最應把握者,為臨終及斷氣後十六小時內之助念及注意事項,余者雖不隨順世俗,但宜從簡。避免鋪張浪費、虛排場面,可將喪葬費用,轉作弘法利生、救濟貧困之事,以培亡者冥福。

喪葬事宜,應合情合理,可恭請出家凈眾指導,或委託代辦佛教儀式之葬儀社籌辦。一切儀節但求莊嚴肅穆、簡單隆重,於死亡應有正確認識,庶幾不致迷信妄為。治喪畢,經書佛像等當妥善處理,若不用,可與人結緣。

本章我們談了各種殊勝關懷的具體操作方法,這些實踐性的方法,都是在前一章的框架內進行的,也就是說都要建立在對應於「死亡過程」和「基本關懷」的基礎上來作。並非單獨的機械化的操縱,而是本著慈悲智慧的原理,在真情與愛心中落實下來。這是佛教對於一位行將去世者的全面關懷。從中可以看出,不但在現實人生的角度,給予物質環境精神心靈上的統籌安排,而且從佛教生命觀的視角,給予徹底覺悟和究竟安樂上的努力,顯示了生命的真正尊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