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與無明當體一如
吳汝鈞
上面討論智顗的心的兩面性格或功能:負面與正面。用智顗自己的辭彙來說,心是有法性或明與無明兩個面相的。明的一面導致心的正面的功能;無明的一面導致心的負面的功能。跟著而來的問題自然是,心的這兩個面相關系為如何呢?這兩個面相具有不同的根源,抑是具有相同的根源呢?這是一個由倫理修證以及於形而上方面的問題。智顗對這個問題的答覆,非常直截了當;法性或明與無明兩個面相都源於同一的心體;它們是同源的,而不是異源的。它們的不同,只是狀態上的差異而已。在這一點上,智顗以水來作譬,水有兩種狀態;固體是冰,液體是水。冰與水屬同一東西,只是狀態不同而已。他說:
問:無明即法性,法性即無明。無明破時,法性破不?法性顯時,無明顯不?答:然。理實無明,對無明稱法性。法性顯,則無明轉變為明。無明破,則無無明,對誰復論法性耶?問:無明即法性,無復無明,與誰相印?答:如為不識冰人,指水是冰,指冰是水。但有名字,寧復有二物相即耶?如一珠,向月生水,向日生火;不向則無水火。一物未曾二,而有水火之珠耳。(21)
又說:
凡心一念,即皆具十法界。一一界悉有煩惱性相、惡業性相、苦道性相。若有無明煩惱性相,即是智慧觀照性相。何者?以迷明,故起無明。若解無明,即是於明。大經雲:無明轉,即變為明。凈名雲:無明即是明。當知不離無明,而有於明。如冰是水,如水是冰(22)
法性與無明,「但有名字,寧復有二物相即耶?」法性與無明相即,只是同一物事的不同面相或狀態的表現而已,兩者同為該物事的面相或狀態,故說相即。此中並不是有兩件事物相即。即是,法性即無明或無明即法性,並不是指有兩件分離開來的物事相即。如水與冰相即,兩者並不是不同的、分離開來的物事,卻是同一物事(水,h2o)的不同狀態而已。故法性與無明並不是二物。「一物未增二」,這個意思實在非常清楚。「不離無明,而有於明。如冰是水,如水是冰。」我們不能離水求冰,也不能離冰求水;同樣,我們不能離無明以求明,離明以求無明。兩者本是同一體性。這個意思也非常清楚。
以現代哲學的述語來說,明與無明實成一二律背反(antinomy),兩者性質相對反,恆常地和對方相抗衡,但兩者總是擁抱在一起,不能分離。我們不能離開其中的一者以求另外的一者。關於這點,智顗舉了一個竹與火的例子。竹有火性,或火性是在竹中,兩者擁抱在一起,但亦早有一種潛在的抗衡性;當竹中的火性有機會發展成真正的火時,它還是反過來把竹燒起來。在我們生命中的善與惡的因素的關系也是一樣,兩者總是和合在一起,但又互相拒斥。惡總存在於善的推翻中,善也總存在於惡的推翻中。善與惡總是在一個相互擁抱而又相互鬥爭中存在,它們都屬於同一個生命,或屬於同一生命的二面性相。既然都是附屬於同一生命,我們便不能離開惡而求善,也不能離開善以求惡。對於這些譬喻,智顗生動地描述如下:
凡夫一念心即具十界,悉有惡業性相。秖惡性相即善性相;由惡有善,離惡無善。翻於諸惡,即善資成。如竹中有火性,未即是火事,故有而不燒。邁緣事成,即能燒物。惡即善性,未即是事。邁緣成事,即能翻惡。如竹有火,火出還燒竹;惡中有善,善成還破惡。故即惡性相是善性相也。(23)
法性或明與無明都同屬於一心的狀態,二者就同統屬於一心而相即。對於這種關系,我們稱為當體一如。由於明與無明當體一如,都同屬於一心,故在修行上來說,兩者是可互轉的。明可轉變為無明,無明亦可轉變成明。在哪裡轉呢?不在別處,正是在心中轉。即是說,看心的狀態如何轉?如心在迷執,則無明流行,明隱伏。如心在開悟,則明流行,無明隱伏。無明流行,便會引生煩惱;明流行,便會引生智慧。或者說,如心順法性的方向而行,則一切是定法;如心迷法性,而順無明的方向而行,則一切是散亂惡法。關於這點,智顗說:
若迷心執著,即煩惱而智慧滅。若解心無染,即智慧生煩惱滅。(24)
由迷法性,故有一切散亂惡法。由解法性,故有一切定法。定散既即無明,無明亦即法性。迷解定散,其性不二。(25)
正是由於法性或明與無明合成一體,在心中相即不離,因而要實現法性或明,便要在心中作工夫修行,把無明克服過來。無明被克服,便成隱蔽狀態,法性或明便得彰顯,表現出來。而心還是原來的心;不過,由於無明隱蔽起來,它便呈現為一明的心,或法性心。由於明或法性與無明都是心的狀態,兩者總是不離的。我們要顯現心中的明或法性,總是要把心中的無明克服過來。我們不能在與無明成一完全隔絕的關系下來顯現明或法性,故我們可說不離無明,而有明或法性。這種說法推廣起來,我們便可說不離煩惱,而有菩提;不離生死,而有涅槃。或更直截了當地說明即明,即法性,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了。關於這點,智顗說:
心是總法之本,心即總也。別說有三種心;煩惱心是三支,苦果心是七支,業心是二支。苦心即法身,是心體;煩惱心即般若,是心宗;業心即解脫,是心用。(26)
又說:
凡夫一念,皆有十界識名色等苦道性相。迷此苦道,生死浩然。此是迷法身為苦道。不離苦道,別有法身。如迷南為北,無別南也。若悟,生死即是法身。故雲:苦道性相即是法身性相也。(27)
很明顯,苦心、煩惱心、業心、苦道、生死等都屬無明攝,都是心的負面面相的表示方式。而法身、般若、解脫等都屬法性或明攝,都是心的正面面相的表示方式。
以下的種種不同的說法,都在顯示明或法性與無明在心上當體一如的消息,都表示兩者可相即互轉的關系。
體無明顛倒,即是實相之真,名體真止。如此實相,遍一切處,隨緣歷境,安心不動,名隨緣方便止。生死涅槃,靜散休息,名息二邊止。(28)
一念空見具十法界,即是法性。法性更非遠物,即是空見心。凈名雲:諸佛解脫當於眾生心行中求,當於六十二見中求。(29)
佛一切種智知一切法,明、無明無二。若知無明不可得,亦無無明。是為入不二法門。(30)
智顗以為,這種負面與正面在心上當體一如的關系,或明或法性與無明相即的關系,只是大乘佛教所持的。小乘中人則不這樣看,他們是把正負雙方、明與無明雙方區分得很清楚的。智顗說:
若小乘明惡中無善,善中無惡,事理亦然。此則惡心非經,則無多含之義,隘路不受二人並行。若大乘觀心者,觀惡心非惡心,亦即惡而善,亦即非惡非善。觀善心非善心,亦即善而惡,亦非善非惡。(31)
即是說,小乘中人對心的看法,是「惡中無善,善中無惡」,善與惡在心中區分得很清楚,二者不成一個二律背反。智顗的評論是「惡心非經」,「無多含之義,隘路不受二人並行」。他以為小乘不容許惡心為經說,以為經說的都傾向於善心方面,這便縮減了經中多方面的內涵,好像狹窄的路不能承受二人同時並行那樣。大乘則不同,他們看惡心,並不視之為有惡的自性,因而能「即惡而善」,即就惡的成分使之轉化為善,因而無定惡定善的規定,一切要看心自身如何運轉。他們看善心,亦是同樣的看法,不視之為有善的自性,因而會「即善而惡」,善可轉成惡,因而亦無定善定惡的規定,要看心自身如何活動。(32)
吳汝鈞
上面討論智顗的心的兩面性格或功能:負面與正面。用智顗自己的辭彙來說,心是有法性或明與無明兩個面相的。明的一面導致心的正面的功能;無明的一面導致心的負面的功能。跟著而來的問題自然是,心的這兩個面相關系為如何呢?這兩個面相具有不同的根源,抑是具有相同的根源呢?這是一個由倫理修證以及於形而上方面的問題。智顗對這個問題的答覆,非常直截了當;法性或明與無明兩個面相都源於同一的心體;它們是同源的,而不是異源的。它們的不同,只是狀態上的差異而已。在這一點上,智顗以水來作譬,水有兩種狀態;固體是冰,液體是水。冰與水屬同一東西,只是狀態不同而已。他說:
問:無明即法性,法性即無明。無明破時,法性破不?法性顯時,無明顯不?答:然。理實無明,對無明稱法性。法性顯,則無明轉變為明。無明破,則無無明,對誰復論法性耶?問:無明即法性,無復無明,與誰相印?答:如為不識冰人,指水是冰,指冰是水。但有名字,寧復有二物相即耶?如一珠,向月生水,向日生火;不向則無水火。一物未曾二,而有水火之珠耳。(21)
又說:
凡心一念,即皆具十法界。一一界悉有煩惱性相、惡業性相、苦道性相。若有無明煩惱性相,即是智慧觀照性相。何者?以迷明,故起無明。若解無明,即是於明。大經雲:無明轉,即變為明。凈名雲:無明即是明。當知不離無明,而有於明。如冰是水,如水是冰(22)
法性與無明,「但有名字,寧復有二物相即耶?」法性與無明相即,只是同一物事的不同面相或狀態的表現而已,兩者同為該物事的面相或狀態,故說相即。此中並不是有兩件事物相即。即是,法性即無明或無明即法性,並不是指有兩件分離開來的物事相即。如水與冰相即,兩者並不是不同的、分離開來的物事,卻是同一物事(水,h2o)的不同狀態而已。故法性與無明並不是二物。「一物未增二」,這個意思實在非常清楚。「不離無明,而有於明。如冰是水,如水是冰。」我們不能離水求冰,也不能離冰求水;同樣,我們不能離無明以求明,離明以求無明。兩者本是同一體性。這個意思也非常清楚。
以現代哲學的述語來說,明與無明實成一二律背反(antinomy),兩者性質相對反,恆常地和對方相抗衡,但兩者總是擁抱在一起,不能分離。我們不能離開其中的一者以求另外的一者。關於這點,智顗舉了一個竹與火的例子。竹有火性,或火性是在竹中,兩者擁抱在一起,但亦早有一種潛在的抗衡性;當竹中的火性有機會發展成真正的火時,它還是反過來把竹燒起來。在我們生命中的善與惡的因素的關系也是一樣,兩者總是和合在一起,但又互相拒斥。惡總存在於善的推翻中,善也總存在於惡的推翻中。善與惡總是在一個相互擁抱而又相互鬥爭中存在,它們都屬於同一個生命,或屬於同一生命的二面性相。既然都是附屬於同一生命,我們便不能離開惡而求善,也不能離開善以求惡。對於這些譬喻,智顗生動地描述如下:
凡夫一念心即具十界,悉有惡業性相。秖惡性相即善性相;由惡有善,離惡無善。翻於諸惡,即善資成。如竹中有火性,未即是火事,故有而不燒。邁緣事成,即能燒物。惡即善性,未即是事。邁緣成事,即能翻惡。如竹有火,火出還燒竹;惡中有善,善成還破惡。故即惡性相是善性相也。(23)
法性或明與無明都同屬於一心的狀態,二者就同統屬於一心而相即。對於這種關系,我們稱為當體一如。由於明與無明當體一如,都同屬於一心,故在修行上來說,兩者是可互轉的。明可轉變為無明,無明亦可轉變成明。在哪裡轉呢?不在別處,正是在心中轉。即是說,看心的狀態如何轉?如心在迷執,則無明流行,明隱伏。如心在開悟,則明流行,無明隱伏。無明流行,便會引生煩惱;明流行,便會引生智慧。或者說,如心順法性的方向而行,則一切是定法;如心迷法性,而順無明的方向而行,則一切是散亂惡法。關於這點,智顗說:
若迷心執著,即煩惱而智慧滅。若解心無染,即智慧生煩惱滅。(24)
由迷法性,故有一切散亂惡法。由解法性,故有一切定法。定散既即無明,無明亦即法性。迷解定散,其性不二。(25)
正是由於法性或明與無明合成一體,在心中相即不離,因而要實現法性或明,便要在心中作工夫修行,把無明克服過來。無明被克服,便成隱蔽狀態,法性或明便得彰顯,表現出來。而心還是原來的心;不過,由於無明隱蔽起來,它便呈現為一明的心,或法性心。由於明或法性與無明都是心的狀態,兩者總是不離的。我們要顯現心中的明或法性,總是要把心中的無明克服過來。我們不能在與無明成一完全隔絕的關系下來顯現明或法性,故我們可說不離無明,而有明或法性。這種說法推廣起來,我們便可說不離煩惱,而有菩提;不離生死,而有涅槃。或更直截了當地說明即明,即法性,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了。關於這點,智顗說:
心是總法之本,心即總也。別說有三種心;煩惱心是三支,苦果心是七支,業心是二支。苦心即法身,是心體;煩惱心即般若,是心宗;業心即解脫,是心用。(26)
又說:
凡夫一念,皆有十界識名色等苦道性相。迷此苦道,生死浩然。此是迷法身為苦道。不離苦道,別有法身。如迷南為北,無別南也。若悟,生死即是法身。故雲:苦道性相即是法身性相也。(27)
很明顯,苦心、煩惱心、業心、苦道、生死等都屬無明攝,都是心的負面面相的表示方式。而法身、般若、解脫等都屬法性或明攝,都是心的正面面相的表示方式。
以下的種種不同的說法,都在顯示明或法性與無明在心上當體一如的消息,都表示兩者可相即互轉的關系。
體無明顛倒,即是實相之真,名體真止。如此實相,遍一切處,隨緣歷境,安心不動,名隨緣方便止。生死涅槃,靜散休息,名息二邊止。(28)
一念空見具十法界,即是法性。法性更非遠物,即是空見心。凈名雲:諸佛解脫當於眾生心行中求,當於六十二見中求。(29)
佛一切種智知一切法,明、無明無二。若知無明不可得,亦無無明。是為入不二法門。(30)
智顗以為,這種負面與正面在心上當體一如的關系,或明或法性與無明相即的關系,只是大乘佛教所持的。小乘中人則不這樣看,他們是把正負雙方、明與無明雙方區分得很清楚的。智顗說:
若小乘明惡中無善,善中無惡,事理亦然。此則惡心非經,則無多含之義,隘路不受二人並行。若大乘觀心者,觀惡心非惡心,亦即惡而善,亦即非惡非善。觀善心非善心,亦即善而惡,亦非善非惡。(31)
即是說,小乘中人對心的看法,是「惡中無善,善中無惡」,善與惡在心中區分得很清楚,二者不成一個二律背反。智顗的評論是「惡心非經」,「無多含之義,隘路不受二人並行」。他以為小乘不容許惡心為經說,以為經說的都傾向於善心方面,這便縮減了經中多方面的內涵,好像狹窄的路不能承受二人同時並行那樣。大乘則不同,他們看惡心,並不視之為有惡的自性,因而能「即惡而善」,即就惡的成分使之轉化為善,因而無定惡定善的規定,一切要看心自身如何運轉。他們看善心,亦是同樣的看法,不視之為有善的自性,因而會「即善而惡」,善可轉成惡,因而亦無定善定惡的規定,要看心自身如何活動。(32)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