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良教授:忍辱行與社會責任

忍辱行與社會責任

上海大學文學院中文系  林國良

大乘般若波羅蜜多之一是忍辱」,「忍辱」是大乘信眾的基本行持。從個人與社會關系來分析,忍辱實際上主要著眼於個人,是為了轉變個人的心行和業報,以獲得解脫忍辱內容,大體可分為兩類:一是個人人際關系和生存環境中一切使自己不順心或對自己不利的現象,如對自己有不滿、有怨氣、乃至有仇恨的人,或對自己不利乃至造成傷害的家庭社會環境;二是社會中的惡人(如盜賊惡霸或惡吏等)和惡制度忍辱的理論基礎業力果報傳統佛教是用業力果報來解釋一切社會現象。如個人境遇不好或遭遇不公,那是自己過去的惡業所致,應去除嗔心,由此而「隨緣舊業」。至於社會環境不好那是眾生的共業所致。以貪官惡吏橫行來說,那些貪官惡吏能有現在的地位,是他們過去的業力所報;他們對民眾造惡,部分原因也是民眾過去的業力所報;同時,他們現在造惡,將來自會遭惡報,乃至下地獄。所以一切隨緣,不必去人為干預。因此,對——切或好或壞的境界,都應保持平等心,「任運著衣裳」。

由此可見,傳統佛教的特徵,主要是致力於改變個人自己,改變自己的心行(去除貪、嗔、痴等煩惱),清除無始來的惡業而不是改變他人和社會。因為從根本上說,解脫只能是個體的解脫,而社會總是處於興盛衰敗的無窮流轉之中。

現代人佛教的特徵則有所不同,人間佛教要將世間變成凈土。而要變世間為佛國凈土,就要改變世間的惡,這就涉及到了制止惡人、改變社會的問題。從理論上說,這是改變了傳統佛教將正義交付給冥冥中的因果報應法則觀念而去追求實現現實中的正義,或是社會正義,或是佛教正義。但在實踐中,佛教信眾則將面對由此而產生的人關系的沖突。例如,當你想制止惡人個人的惡時,你可能與其發生激烈對抗;如果你想制止制度性的惡,你可能遭受強權的殘酷報復;哪怕你要改變的只是民風民俗中的陳規陋習,你也可能成為眾矢之的。那麼,這種即使遭遇沖突也要實現現實正義的做法,在佛教內是否能找到依據呢?

大乘佛教一般都弘揚菩薩行。所謂菩薩行,就是五條件利益他人、利益眾生,即使要犧牲自己也在所不辭。此類菩薩行的最為典型例子,就是廣為傳誦的釋迦牟尼成佛前的捨身飼虎、割肉貿鴿等故事。但另一方面,佛教中還有許多護法神,他們以怒目金剛的面目出現,與一切妖魔鬼怪鬥爭,以鬥爭方式弘揚佛教。而在密宗中,更出現了忿怒部諸本尊,他們以忿怒威猛之相顯現,降伏諸魔,為人消災解難。即使在現實中,古印度外道佛教辯論時,失敗者往往要以死謝罪,而許多高僧大德也毅然接受了此種挑戰。再看中國,近代高僧弘一法師曾留下著名的《詠菊》詩:「亭亭菊一枝,高標矗勁節。雲何色殷紅,殉教應流血。」(「應」一本作「夜」)因此,佛教中除了有提倡徹底自我犧牲的菩薩精神外,還有提倡鬥爭的金剛力士精神。當然,這種鬥爭,按大乘教義,應是內心無嗔無我的。無我,就是這種鬥爭不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無嗔,就是在進行這種鬥爭時內心沒有憎恨。在此基礎上菩薩行可與金剛力士行合而為一,終日斗而終日無嗔無我。這也是佛教信眾能承擔起社會責任的根本基礎

那麼,忍辱行和承擔起社會責任、與惡相鬥是否沖突呢?也不沖突。如上所述,與惡相鬥的內心基礎是無嗔無我,所以,如果事情僅關繫到自身利益,那完全應該奉行忍辱行;但如果事關眾生利益那就應盡力相爭以制止惡,盡力使惡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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