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學之特色
第270期明覺 文:陳沛然
1. 獨特性 2. 即興性 3. 方便性 4. 摧毀性 5. 互容性
6. 確證性 7. 靈活性 8. 創造性 9. 生活性 10. 即時反應性
這里舉一個「丙丁童子來求火」的公案來講解,使大家更能明白當中的深意。這是一個很出名的公案。 [i]
有一位則監院在文益禪師的禪院中生活,但他從不去禪室向文益禪師請益參禪。一天,文益禪師問則監院為何不向他請益參禪,好讓他印證則監院的生命是否已達開悟的境界。
則監院便告訴文益禪師,他以前在青林禪師那裡已經契入了禪的生命,禪悟的境界已有個入頭,於是文益禪師就叫則監院說說他開悟的經過。
原來當年則監院曾經問過青林禪師「如何是佛」,青林禪師答曰:「丙丁童子來求火」,則監院就是這樣契入禪的境界。
文益禪師聽完後大贊青林禪師答得好,並叫則監院解釋個中的妙處,以防則監院錯會青林禪師之意。
則監院於是解釋道:「丙丁屬火,以火求火,正如我是佛,還去覓佛」,則監院就是這樣悟出自己本來是佛,無需心外再求。
文益禪師聽後,便說則監院果然錯會了。則監院不忿,收拾行裝便渡江離開。文益禪師知道則監院離開之後,便說了一句:「此人若回來,則可有救;若是不回,則救不得也。」
則監院在離開的途中想到,文益禪師是五百弟子的善知識,不可能是浪得虛名的,所以文益禪師不可能欺騙他,於是則監院便回去文益禪師的禪院再參。
文益師看見則監院回來,便向則監院說:「你但問我,我為你答。」則監院問道:「如何是佛?」文益禪師答曰:「丙丁童子來求火。」語畢,則監院當下大悟。
「以火求火,是佛求佛」,其實真的無需去求,則監院之前的解釋是沒有錯的。若則監院的生命真的已達開悟圓融的境界,那麼,則監院就不會「一定」不進文益禪師的禪室參禪,這種「一定」不入室參禪的行為,正正顯示出則監院的執著,圓融的生命是不舍不著的。若則監院天天找文益禪師去參禪,這固然是一種執著;但天天都不肯找文益禪師參禪印證,也顯示出則監院未得圓融。
則監院不肯入室參禪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個可能是則監院自以為是而不肯進去參禪,這顯示出一種傲慢心,乃是自以為是的執著;一個開悟的生命,必定不會如此傲慢執著。第二個可能就是則監院沒自信,怕自己之前所悟不真,這種自卑和欠缺自信的表現都不是開悟的圓融生命境界。
因此,文益師看見則監院不肯入室參禪,就知道則監院未達開悟的生命境界,所以文益禪師才會叫則監院過來參問。則監院的解答其實只是道理上、知識上和概念上的正確。在道理上、知識上和概念上明白之後,下一步就是要在實踐上打通,而不是停留在道理上的了解。
因此,在理念上知道自己是佛,並不等於在現實上就是佛。丙丁童子無需求火,佛亦無需求佛,這種「不向外求」正是直指人心,在方向上是正確,但還需要繼續實踐和修行,將自己的傲慢心或自卑心勾銷。
文益禪師刻意說則監院錯會了青林禪師之語,就是要幫助則監院在實踐上打通。若則監院真的開悟了,他就不會因為文益禪師的一句「錯會了」而憤怒,更要忿然離開。
此公案的精彩之處,就在於文益禪師不知則監院會否回來,他只說出一個條件,就是假若則監院回來便是有得救,若不回來便是沒得救。則監院若不肯回來,就表示則監院永遠都不肯把自我的傲慢心放下,一個永遠都執著、傲慢和自以為是的人,當然無藥可救。若則監院肯回來,則表示他已放下他的執著、自我和傲慢。則監院的「回來」代表他真真正正地以行動實踐,去除掉自己的執著和傲慢。
則監院回來後,文益禪師重新以「丙丁童子來求火」,解答則監院所問的「如何是佛」。一個生命圓滿的人,必定願意將自己的傲慢和執著去除,則監院的「回來」正是以行動證明自己真的已經放下了執著和傲慢。這種誠心求佛的心才是真正的佛心、真正上進的心、光明的心、亦是一個回頭是岸的心。在此情況下才真正有資格說「以佛覓佛」。
這亦是禪宗常說的三個境界:「見山是山」、「見山不是山」、「見山還是山」。世界沒改變,改變的是一個人的心路歷程,經過辯證法的進升之後,提升至更高的境界,在高明的境界正是與現實的境界再來一個相契、相合,如此才是一個真正開悟的生命。以「丙丁童子來求火」這個公案為例,這個公案自有則監院之獨特性,也是即興的創作,青林禪師回答則監院的時候,其實是即興地創作出「丙丁童子來求火」,這也是一種方便,只要能夠接引對方就行了。
禪宗刀劍齊用,便是所謂的「殺人刀,活人劍」,讓人大死大活,這就是它的摧毀性,因此不能亂用,只能在生命圓熟的時候才好靈活使用。文益禪師便是故意說則監院「果然錯會了」而殺掉他的傲慢。
文益禪師亦具有胸襟氣派,他一聽到青林禪師的「丙丁童子來求火」,就贊了一句「果然好語」。這顯示出一種互容性,不會唯我獨尊。所以很多禪師都會互相交換弟子教化,讓弟子開悟。
開悟是要得到確證的,文益禪師便是為則監院印證其所悟。從上面的公案可看出,禪法是很生活化的、是很機靈活潑的創造,和講求即時反應。
[i]【日本】東嶺圓慈編:《五家參詳要略路門》第五;並見《卍新纂續藏經》卷81,《五燈全書》卷19,585頁b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