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露華:北魏的僧官制度

北魏的僧官制度
業露華
  一、北魏僧官制度的設立
  北魏僧官,始於太祖武帝(拓跋硅)之時。據《魏書·釋老志》記載:「皇始(396—398年)中,趙郡有沙門法果,誡行精至,開演法籍。太祖其名,詔以禮征赴京師。後以為道人統,綰攝僧徒。」
  魏晉時期佛教徒被統稱為「道人」,統攝僧人之官,則被稱為「道人統」;這是北魏設立管理僧務官員之始。首任道人沙門法果,原為趙郡沙門,受到北魏皇室優遇,據《魏書·釋老志》載:「每與帝言,多所愜允,供施甚豐。至太宗,彌加崇敬。」他曾先後被授以輔國、宜城子、忠信候、安成公之號,可謂榮極一時;死後還被追贈為「趙胡靈公」、「老壽將軍」等。
  法果之後,有沙門師賢亦曾任道人統。師賢為廚賓人,先入涼州。北魏太延五年(439年),太武帝滅北涼,遷涼州居民於平城,「沙門佛事皆俱東」,師賢亦於此時來到京師。不久,太武帝滅佛(446年),師賢「假為醫術還俗」,暗中仍然堅持佛教信仰。至高宗文成帝復興佛法之時(452年),即出為沙門,由文成帝親自為之落髮,並被任命為道人統。
  至沙門曇曜之時北魏僧官道人統改名為沙門統。據《魏書·釋老志》記:「和平(460—465年)初,師賢卒。曇曜代之,更名沙門統。」曇曜,少年出家,原在涼州修心禪業,並以禪業見稱,得北涼太傅張潭賞識,敬以師禮。後人平城,受到太子拓跋晃的禮遇。太武滅法之時,曇曜「誓欲守死」,暗中「密持法服器物,不暫離身」。師賢死後,曇曜繼師賢而任沙門統。
  曇曜任沙門時代,經歷了文成、獻文,到孝文帝太和年間(460—479年)。北魏僧官制度在此期間,有了極大發展。
  首先,曇曜奏設僧祗戶、粟,為北魏寺院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奠定了基礎這是曇曜一生中最顯著的事業,和北魏佛教發展有密切關系。僧祗戶、粟創立初期,這部財物的掌握、運用權在僧官手中,這就加強了僧官的經濟力量,使之在僧團中地位更加鞏固。
  其次,在曇曜任職期間,進一步改進北魏僧官制度,完善管理僧務的機構。佛教初傳中國,沒有專門管理僧務的機關,僧尼管屬始隸鴻臚寺。據北宋贊寧《大宋僧史略》言:「教傳東漢,時歷魏朝,信向未臻,伽藍全少。僧既有數,事亦無多。及無前言,則須關白,關白何所,還在鴻臚寺焉。故知沙門始隸鴻臚也。」
  經漢魏兩晉數百年間,佛教中國漸漸流傳,僧尼亦日漸增多,這就要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後秦時始置僧主(或稱僧正)、悅眾、僧錄。e此後至南北朝時,南北政權先後設置僧官,並形成了管理僧務的機構。
  北魏管理僧務的機構,在曇曜時,日趨完備。這一機構原名「監福曹」,後改稱為「昭玄寺」。昭玄寺「備有官屬,以斷僧務」。e據《隋書·百官志》:「昭玄寺,掌諸佛教。置大統一人,統一人,都維那三人。並置功曹、主簿員,以管諸州郡縣沙門曹。」除京內設立管理僧務的中心機構及中央僧官外,各州、郡、鎮一般設有維那、上坐、寺主等職,管理地方僧務。這些中央和地方的管理僧務的機構和僧官,組成了完整的北魏僧官系統,並為隋唐僧制所沿襲。
  二、北魏僧官的職責
  沙門統、都維那等僧官的職能,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統轄之下,管理全國僧徒,以更好地擔負起北魏統治者所期望的「巡民教化」的任務,並具體地處理有關僧務,包括制定和執行僧律,決定和批准僧尼資格,掌握管理僧祗粟等。
  三國時,天竺沙門曇柯迦羅來洛陽宣譯戒律這是中國內地傳譯僧律之始。後來,有些中國僧人也曾因時因地制定了一些適當的戒律條文,用以節制僧尼的行為,調節僧伽(僧團)內部可能產生的矛盾,如晉釋道安的《僧尼軌制》,廬山慧遠的《法社節度》等。北魏時期,有關制定、監督執行僧律的任務,已由政府管轄下的僧官來承擔。北魏曾先後數次制定「僧禁」,至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年)沙門統僧顯又一次刊定「僧禁」,立「僧制」四十七條。孝文帝為此下詔曰:「自像教東流,千令已半。秦漢華俗,制禁彌密。故前世英人,隨宜興例,世輕世重,以裨玄奧,先朝之世,嘗為僧禁,小有未詳,宜其修立。近見沙門統僧顯等白雲:欲更一刊定。朕聊以淺識,共詳正典,事起匆匆,觸未詳究。且可設法一時,粗救習俗。須玄白一同,更茵厥衷。」
  除了制定「僧禁」,即宗教法令之外,僧官還有責任協同政府共同監督這些法令的實施,對於不遵守律令的僧尼,僧官有權加以處置。北魏武帝永平元年(508年)秋,詔曰:「緇素既殊,法律亦異。故道教彰於互顯,禁勸各有所宜。自今以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余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治之」。就是說僧人犯法,除殺人以上之罪,均不必按世俗法律處置,而是由僧務管理機構——昭玄寺按照僧律加以處治。
  北魏時期制定的僧制內容,現已無法知其詳。但從《釋老志》所載當時沙門統惠深上言中可以略知一二。
  (一)「出家之人不應犯法,積八不凈物(按指田宅、田園、谷粟米麥、奴婢、群畜、金銀財寶象牙刻鏤、釜鍋)。」
  (二)「車牛、凈人(按指奴僕)、不凈之物,不得為己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聽一乘。」
  (三)「出家舍著,本無凶儀(按指葬儀),不應廢道從俗。其父母三師,遠聞凶問,聽哭三日。若在見前,限以七日。」
  (四)僧尼平時應安居於寺院中,「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間,亂道生過」者,必須脫服還民,取消僧籍。
  (五)必須有僧五十以上,才能營造寺廟若有違犯,處以「違敕之罪」,將寺內僧眾驅出外州。
  僧官不僅統轄本國僧尼,即使對外國來的僧尼也要經過鑒定,決定去留。若有德行三藏條件者才能留住,若無德行,遣還本國。若其不去也要依僧律治罪。
  僧官的另一重要職責是決定和批准僧尼的資格。北魏度僧,主要由朝廷控制。早在高宗文成帝復興佛法之時,帝曾為師賢及其同伴五人親為剃髮,並下令諸州「好樂道法,欲為沙門者,不問長幼,出於良家,性行素篤,無諸嫌穢,鄉里所明者,聽其出家」。e文成帝時,度僧尼三萬許人,「釋門廣被,始自文成」。e此後北魏歷代帝室均有度僧之舉,致使僧尼競濫。至元魏末期,僧尼大眾已逾二百萬人之多。如此巨大的僧尼隊伍,不免「清濁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別」。這就需要不斷進行簡別沙汰。而這一工作,常由中央和地方各級僧官負責。
  延興二年(472年),高祖孝文帝曾下令對無籍僧尼「精加隱括」。對「為三寶巡民教化」者,需要州鎮維那的「文移」(證書)或是都維那的「印牒」,然後才能通行。太和十年(486年),又因「愚民僥幸,假稱人道,以避輸課」,下詔嚴加清檢,罷遣無籍僧尼。令各地寺主、維那進行審核,凡「道行精勤者」,仍許保留僧籍;而「為行凡粗者」,不管有無僧籍,一律罷遣歸俗,取消僧尼資格。
  掌管僧祗粟,亦是北魏僧官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僧祗粟即由「僧祗戶」上繳的粟米。此原由曇曜任沙門統時創立。設立僧祗粟,本來一方面是為了施給僧尼,保障僧尼有較穩定的日常生活來源使他們能安心出家修行。另一方面是遇到災荒之年,亦可賑濟出貸,救濟災民。e僧祗粟原由各級僧官機構掌握運用,但後來由於「主司冒利,規取贏息」,成了僧官們放高利貸的資本。甚至「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引起了民眾憤怒,最後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預。永平四年(511)詔曰:「自今以後,不得專委維那、教統,可令刺史共加監括」。僧祗粟也不再是僧官機構獨家管理,而是由地方官吏共同監管了。
  三、北魏僧官制度形成的原因及歷史地位
  設立僧官以及管理僧務的機關,是為了使國家便於對僧尼的管理。據記載,北魏武帝攻略黃河北岸,所過僧寺,見沙門道士均加禮敬。道武帝「好黃老,頗覽佛經」,曾遣使致書泰山僧朗,並於京城「建飾容範,修整宮舍」。太武帝平涼州後,佛教北魏更加迅速發展。涼州為中西交通要道,佛教早已盛行。北涼王沮渠蒙遜,子毛千,從弟安陽侯沮渠京聲均信·佛。當時廚賓沙門曇摩讖在北涼譯經,所譯《大集經》、《悲華經》、《金光明經》等計六十餘萬言,其中最重要的是《大般涅檠經》四十卷。這些經或談佛性,涅檠境界;或講密咒效驗;或為菩薩本生,都帶有濃厚的宗教實踐性,在北方極有影響。北魏武帝曾指名求索曇摩讖。後太武帝平涼州,將涼州沙門俱遷往平城,於是「沙門佛事皆具東,像教彌增矣」。隨著佛教的發展,僧尼越來越多。統治者鑒於僧尼多濫的情況,著手加以清理整頓,如涼州滅後不久,太武帝就因「沙門眾多,詔罷五十以下者」。同時,採取措施,加強對僧尼的管理,並設立了僧官和僧務管理機構。
  另外,北魏起於代地,自道武帝開始進入中原,經過連年不斷的兼並戰爭,逐漸統一了中國北方。北魏統一北方主要是憑藉武力,但是,要穩固地統治這一地區,光有武力是不行的,必須有一種適用的思想武器。早在北魏建國初,道武帝天興二年(399年)就設置了五經博士,開始有意識地汲取漢族文化,並任用了一些漢族出身的官員。除了儒家思想學說外,佛教也是北魏統治者極為重視的。當時佛教已在北方各少數民族中流行,它所主張的滅欲、忍辱、無爭和因果報應的理論,可使被統治地區的各族人民放棄反抗,這正符合鮮卑貴族的要求。太宗明元帝時,曾「令沙門敷導民俗」,選擇佛教擔任了「巡民教化」的任務。而為了更好地利用佛教,必須將其牢牢地置於統治集團的控制之下,這樣,便在繼承以往僧官制的基礎上,建立了完備的僧官系統
  北魏僧官制度的形成,實際上確立了與封建制度相適應的佛教的封建教階等級制,在僧團內部明確了互相統轄關系。特別是曇曜任沙門統之後,部分上層僧侶掌握了全體僧眾財產(僧祗粟),佔有了為數眾多的僧祗戶和佛圖戶。他們結交官府,大放高利貸,欺壓廣大民眾,並奴役實際上淪為寺院奴隸的佛圖戶。
  北魏的僧官制度為以後中國佛教僧官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礎。從北齊到隋唐,僧官制度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以後歷代雖有演變,但都採取在中央政府控制下以僧官管理僧務的方式。僧官制度加強了佛教與封建政權的聯繫。封建統治者往往以個人好惡挑選僧官,僧官也更緊密地依靠統治者,這樣,佛教更加依附於封建統治集團,形成了中國一千多年來佛教歷代封建王朝控制,而又為封建統治階級忠實地服務的局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