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全教授:漢傳佛教慈事業的理論來源及其實踐模式

漢傳佛教事業的理論來源及其實踐模式

李尚全

佛教慈善事業大乘佛教修行方法之一。大乘佛教福慧雙修的理論,強調修福是第一位的修行。一個人只有滿足了物質生活的最低需求(福報),才能追求精神需求(智慧)。漢傳佛教大乘佛教中國化的產物,在2000多年的發展史上,始終強調福慧雙修信仰特色。

一、  《佛說諸德福田經》:

佛教慈善事業的理論來源

佛教自兩漢之際傳人中國,魏晉時期社會動盪不安,為佛教慈善理論的出現,提供了社會平台。漢魏西晉佛教信仰的主旋律是佛教經典翻譯,此時出現的佛教慈善理論,也以翻譯佛經方式出現。西晉沙門法立、法炬共同翻譯的《佛說諸德福田經》就是這個時代的產物。這部大乘佛教經典,為中國社會輸入了大乘佛教慈善理論。經雲:

佛告天帝:  復有七法廣施,名曰福田行者得福,即生梵天。何謂為七?一者興立佛圖、僧房、  堂閣;二者園果、浴池、樹木清涼;三者常施醫葯,療救眾病;  四者作牢堅船,濟度人民;五者安設橋樑,過度贏弱;六者近道作井,渴乏得飲;七者造作固廁,施便利處。是為七事得梵天福。

如果我們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999)第3條的內容,即所謂的慈善公益事業,主要包括:  (1)救災濟貧、扶助殘障慈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等活動;  (4)其他公共與福利事業。這段經文就可以理解為佛教慈善事業涵蓋的主要內容有:  (1)  「興立佛圖、僧房、堂閣」的原意是塑造佛像、修建寺院,這在古代是修福的第一要務,因為在當時,佛教寺院兼具傳播文化功能;再加上「常施醫葯、療救眾病」,這兩項內容,在今天就應該詮釋為興辦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2)  「園果、浴池、樹木清涼」,  「近道作井、渴乏得飲」,「造作圊廁(廁所)、施便利處」,用今天的話說,就是佛教界要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等活動。  (3)  「作牢堅船、濟度人民」,  「安設橋樑、過度羸弱」,表明佛教界在今天要主動投入到救災濟貧、扶助殘障慈善活動之中,張揚大乘佛教慈悲情懷。

有人認為做經懺佛事才是佛教,或者認為講經說法才是佛教,或者認為著書立說才是佛教。其實,這些都是漢傳佛教信仰內涵的片面解讀,漢傳佛教信仰靈魂,實際上是大乘佛教慈悲精神社會化。因此,積極參與社會慈善事業,既是大乘佛教修行內容,也是大乘佛教服務社會的實踐活動。

二、漢傳佛教慈善事業模式的

歷史回顧

1.傳統佛教慈善模式

根據震華法師的《僧伽護國史》及相關佛教史料記載,傳統佛教慈善模式有以下幾種類型:

(1)無盡藏模式。在南北朝時期漢傳佛教界創立了慈善性質的金融機構,叫無盡藏,類似於今天的慈善基金會。隋唐時無盡藏的慈善模式更加完善,規模空前,到了宋代改名「長生庫」,在元代更名為「解典庫」,東傳日本後,叫「無盡會社」。

(2)養病坊模式。南齊佛教界設六疾館,  「以養貧民」。梁武帝普通二年(521)設孤獨園,令「孤獨有歸」,類似近代的慈善醫院

(3)悲田院模式。武則天時期,唐朝出現了名為「悲田養病坊」的慈善組織宋朝更名為「福田院」,類似今天的福利院、養老院。

(4)放生造林模式。類似於今天的生態環境保護運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護生止殺,愛護生命,類似於現代的動物保護、生命關懷等社會運動。二是功德林,類似於現代的義務植樹造林活動。

(5)修橋補路等模式。類似於現代的公共設施建設,包括:義務修建公共浴池,造船義渡,修橋補路,掘井引水,以及建設公共廁所等。

上述傳統佛教慈善模式,基本上是漢傳佛教界的自發組織,是佛教界積極主動地適應社會時代精華。

2.民國時期佛教慈善模式

民國時期佛教慈善模式分為被動模式和制度化模式兩種。所謂的被動模式,是對戊戌變法時期倡導的廟產興學運動的被動回應,也就是說,在清末民初,政府興辦新式中小學,資金匱乏,於是提倡佛道教界捐出部分廟產,作為政府興辦國民教育的經費。佛教界和道教界為了保護廟產,被迫開辦中小學,參與興辦新型國民教育的運動。

所謂佛教慈善制度化模式,是指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試圖把佛教道教的廟產制度化管理的一種嘗試,或者說,是在當時政府主導下,佛道教界參與社會慈善事業。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頒布《監督寺廟條例》,明確規定佛教界和道教要用廟產創辦社會公益事業尤其是要開辦地方性教育事業。抗日戰爭期間,國民政府內政部頒布政令,責令各地佛教界和道教界成立地方性公益慈善事業委員會,並頒布了《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辦法》和《佛教寺廟興辦慈善公益事業規則》。這兩項政策法規,使漢傳佛教慈善公益事業規範化、法制化、制度化,尤其是佛教寺廟興辦慈善公益事業規則》,更是把漢傳佛教慈善公益事業細化為以下五項:①關於民眾教育事項;②關於濟貧救災事項;③關於育幼養老事項;④關於公共衛生事項;⑤其他公益或慈善事項。寺廟資興事業時,應按其每年財產總收人依下例之標准每年分兩次繳納之:①五百元以上一千元未滿者百分之二;②一千元以上三千元未滿者百分之四;③三千元以上五千元未滿者百分之六;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未滿者百分之八;⑤一萬元以上者百分之十,其全年總收入不滿五百元之寺廟自願量力納款。

由此可見,國民政府頒布的《佛教寺廟興辦慈善公益事業規則》,已經把佛教慈善公益事業規範得十分具體,並有了量化標准,具有可操作性。漢傳佛教界的慈善公益事業制度化、規範化的方向發展。

3.當代大陸漢傳佛教慈善模式

當代大陸的佛教慈善模式主要是「災難危機」模式,就是說,當某個地區出現了天災人禍,需要社會救濟的時候,在「大災有大愛」的理念支配下,實現佛教慈善的有序運作。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發生後,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據不完全統計,大陸佛教界捐款摺合金額近4億元人民幣,尤其是什邡羅漢寺為孕產婦提供庇護所的行為,更是贏得了社會的廣泛讚譽。

目前,大陸佛教慈善事業正逐步走向社團化(民間組織化)。據國家宗教局副局長齊曉飛介紹,  「截止到2006年6月,在民政部門正式登記註冊的各級佛教慈善團體有60多家,其中省級機構10餘家,地市縣級機構有40餘家。各地佛教組織團體,紛紛成立慈善團體功德會,數目將會更多。總的看,大陸佛教慈善事業逐漸從自發走向自覺,從零散走向有序。」

佛教界積極從事慈善公益事業,是佛教社會化的根本途徑,也是大乘佛教的基本信仰理念。今後,佛教界應該通過社團組織方式,走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道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所有慈善公益事業拓展開來,張揚佛教慈悲精神

(作者為揚州大學佛學研究所所長)

責任編輯  張  華

中國宗教》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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