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廷傑
《藏要》本《入論》對照梵本、藏本進行校勘,並作校注,這無疑是很有意義的工作,我在作《因明入正理論校釋》時,一一查對《藏要》本校注,發現有些問題,有的應當說明,沒有說明。有的說明,值得商榷。
一、關於標題。《藏要》本校注說明如下:「梵本論題無因明二字」。梵本標題是ny a ( _ ) yaprave?asǔtra,直譯為《入正理經》,外道正理派的經典是《正理經》,如果直譯,很容易讓人誤解為正理派經典。所以玄奘加了「因明」二字。這就標明本論是因明著作,並非正理派著作。這明明是論,梵本為什麼稱為「經」呢?原來「經」(sǔtra)字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經」是指佛說的經藏。廣義的「經」包括經、律、論三藏。律是佛為教徒制定的戒律,也是佛說,也可以稱為「經」。論是菩薩造的,論述佛說的教義理論,絕無違佛之意,和佛說的經完全一致,也可以稱為「經」。我們平常所說的《大藏經》,就是廣義的「經」,包括經、律、論三藏。直譯不一定好,意譯不一定不好。玄奘在翻譯論題時,作此技術處理,是完全正確的,說明玄奘翻譯技巧之高超。《藏要》本校注沒有說明為什麼把「經」譯為「論」。
二、「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第一個「唯」字,梵本原文是eva,應譯為「就」,起加強語氣的作用。第二個「唯」字,梵本原文是tu(而),起轉折的作用。玄奘一律譯為「唯」,欠妥。因為能立與能破,不僅可以悟他,也可以自悟。現量與比量,不僅可以自悟,也可以悟他。《藏要》本校注沒有說明。
三、「如是總攝諸論要義」。《藏要》本在「諸」字下加註說:「二本缺此字。」即梵本和藏本沒有「諸」字。梵本在這里用?āstra(論)、artha(義)和?amgraha(攝)三個詞構成一個依主釋復合詞,?āstra譯成單數或復數都是可以的,玄奘根據內容含義,把這個詞譯成復數加「諸」字,是完全正確的。
四、「差別性故」。《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由極成能別之所差別,今譯改第三轉為第五轉,又加『性』字,故雲差別性故。」呂澂著《因明入正理論講解》說得更詳細:「這四個字與梵文不盡同。玄奘所以要這樣譯,是為了湊四字一句的格式。如按梵文原原本本地譯出來,這句話應這樣:『宗是極成有法,由極成能別加以差別……爾後才構成為宗的。』梵文的『差別性故』本來是第三轉聲,是『由』的意思,玄奘給改為第五轉聲,是『所以』的意思,因之譯成『故』。經過這樣改動,仍然湊不足四個字,於是加了個『性』字。其實這里的『性』字並無什麼特殊的意思,僅指實有其事。」本段梵本原文如下:tatra paksah prasiddho dharmīprasiddhavi?esena vi?istatayā直譯為: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和極成能別在一起,差別性故。
由此可見,本段玄奘譯文準確無誤。呂澂的批評毫無道理。「性」字本來就有,不是玄奘為了湊字數而加。梵文vi?ista(差別),加tā變成抽象名詞,其意謂「差別性」。vi?istatayā是陰性、單數、具格。具格即第三轉聲,也可以譯為「故」,不僅是第五轉聲從格才譯為「故」。
五、「隨自樂為所成立性」。《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上有『唯』字。」此中「二本」,系指梵本和藏本。本句梵本原文如下:svāyamsādhyatvena īpsitah 玄奘譯文準確無誤,不應當有「唯」字。「隨自」,是說自己立的宗,一定要隨順自己本派的觀點,一定要和對方的觀點相對抗,這就是「違他順自」。不能立遍所許宗、先承稟宗、傍憑義宗,只能立不顧論宗。「樂為」,在本派觀點內,願立什麼就立什麼,比如佛教徒,可以立「諸行無常」,也可以立「諸法無我」。「所成立性」,此指宗,非指因、喻。因為新因明把宗稱為所立,因、喻是能立。從此意義上來講,也不應當有「唯」字。
本句末《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次有句雲,不為現量等違害,考系後人所補。」本句後有這樣一段梵文:pratyaksa-ādi-aviruddhaiti vākya?esah,應當譯為:「還需說明:「不能犯現量相違等。」《藏要》本校注所譯「不為現量等違害」顯然是誤譯。本句玄奘未譯。為什麼不譯呢?是疏忽嗎?不可能,從本論的遣詞造句來看,玄奘對翻譯這部論是深思熟慮的。對於中國人來說,當時的因明是一門新學問。如何把這門新學問介紹給中國人,玄奘法師下了很大的功夫,他沒有拘泥於文字,不是直譯,有的地方刪略,有的地方增加,有的地方改寫。當然,玄奘法師的這些技術處理,有的恰到好處,有的欠妥,不能一概而論。可以肯定玄奘的譯文是意譯,不是直譯。
《藏要》本校注所說的「考系後人所補」,缺乏根據。前文所說的「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實際上就是「宗依必須共許極成」。「差別性故」,是指宗體。再加「隨自樂為所成立性」,實際就是「宗體必須違他順自」。對於宗支的因明規則來說,有這幾句話足夠了。再說「不犯現量相違等」是畫蛇添足,所以玄奘略去不譯。關於宗過問題,後文詳細論述,這里沒必要講。《因明入正理論》的內容,大體上分為兩半,前半講宗、因、喻三支的因明規則,即如何做才是正確的。後半講宗、因、喻三支的過失,即如何做才是錯誤的。如果在前半出現「現量相違」等語,與整部論很不協調,故略去不譯。
六、「是名為宗」。梵本無,玄奘法師為了使文章層次分明,加上這句話,《藏要》本校注沒有指出。
七、「如有成立聲是無常」。本句梵文如下:tadyathānityah ?abdo 『nityo vāiti應當譯為:如有成立聲常或無常。玄奘譯文刪掉「聲常」。按翻譯規則來說,不應當這樣做。這顯然是玄奘的宗教偏見所致,因為佛教不承認「聲常」。梵本講的很全面,聲論師立「聲常」宗,佛教徒立「聲無常」宗。玄奘把「聲常」宗刪掉,就只剩佛教一家之言了。對於這樣重要的問題,《藏要》本竟然沒有說明。
婆羅門教的聲論師受到佛教、耆那教等非正統派的強烈反對,有些危機感,於是拋出「聲常」論,即婆羅門教最古老的經典文獻《吠陀》之聲是永恆的,是不可消滅的,以此論證婆羅門教萬壽無疆。佛教徒當然不承認,不耐其煩地立「聲無常」宗,予以批駁。梵本《入論》很客觀反映當時的鬥爭形勢,玄奘法師站在佛教立場,刪去「聲常」宗,欠妥。
八、遍是宗法性。梵文paksadharmatvam的意譯,直譯為「宗法性」,「遍是」二字是玄奘加的。遍,意謂普遍。宗,此指宗支有法。宗支前陳有法是宗支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可以稱為宗。宗支有法是主語,它有兩個謂語:第一是宗支後稱法,第二是因法。宗後陳法作為宗體的一部分,宗支前陳有法是否有此屬性,立敵雙方並非共許,立方許敵方不許。因明立量的目的就是要以因法這共許法成立宗支的不共許法。「性」字意謂「義」。所以,「遍是宗法性」,其意為:宗支有法普遍具有因法屬性,因的外延可以等於宗支有法,也可以大於宗支有法,絕對不許小於宗支有法。由此可見,「遍是」二字,玄奘法師加的非常巧妙,說明他對因明理論掌握的非常準確。也說明他翻譯技巧高超。
同品定有性。梵本原文是sapakse sattvam 直譯為:同品中的有性。「定」字是玄奘加的,加的也很巧妙。玄奘譯文於第一相、第三相加了「遍」字,於第二相加了「定」字。「遍」是普遍、全部之意。「定」是肯定,不一定是全部。「同品定有性」是說宗後陳法肯定具有因法屬性。第一相說明宗前陳有法和因法的關系,第二相說明宗後陳法與因法的關系。宗同品的外延可以等於因法,也可以大於因法,絕對不能小於因法。
異品遍無性。梵本原文是vipakse asattvam直譯為:異品中的無性。「遍」字是玄奘加的,是說全部異品都不具有因的屬性。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從正面說明宗法和因緣的關系,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是從反面說明宗法和因法的關系。立第三相的目的是為了止濫,即制止因的濫用。
《藏要》本在「遍是宗法性」加註如下:「二本因初相缺此『遍』字,又二、三相作定有定無。」此注顯然不對。應當是:初相、三相缺『遍』字,二相缺「定」字。
九、「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後的「遍是宗法」四個字,梵本無。因為後文有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玄奘法師為了湊足因三相,故加此句,《藏要》本校注沒有指出。
十、「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意雲:顯因於同品定有。」本句梵本原文如下:hetoh sapaksa evaastitvam khyāpyate 直譯如下:於同品就是有性,被顯示出來。eva(就)起加強語氣的作用,嚴格來講不能譯為「定」。前文已經說明:一相、三相的「遍」字,二相的「定」字,是玄奘加的。
十一、「如是多言」。呂澂著《因明入正理論講解》稱:「按梵文的次序,『如是多言』屬上句。玄奘為了使之符合漢語習慣,改屬下文。這種情況在譯文中常出現,如說『聲是常』就是漢語習慣。若按梵語,說『聲常』就可以了,聲與常之間並不需要加系詞。」「如是多言」的梵文是esām vacanāni在此之前是句號,梵文用符號‖表示。可見並非屬於上句。前文「聲常」的梵文是nityah(常)、?abdah(聲),梵文不太講究詞序,由名詞、形容詞的性、數、格等決定各詞之間的關系。至於系詞「是」,在梵文中經常省略,所以上句可以譯為「聲常」,也可以譯為「聲是常」或「聲是常的」。
十二、「唯此三分,說名能立。」《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為名為友。」本句梵本原文如下:‖etāni eva trayo 『vayavāiti ucyate ‖直譯為:就是這些,被說成是三分。avayava一詞,譯為「支」或「分」都是可以的。意謂只有一因二喻三分才是能立。由此可見,在此avayava一詞譯為「分」比譯為「支」好,以免與宗、因、喻三支相混。「說名能立」一句是玄奘加的,《藏要》本校注沒有指出。
十三、「不容成故」。《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無真實解故。」梵本原文如下:pratipādana-asambhavatah 直譯為:不產生成就故,可見玄奘譯文無誤,並無《藏要》本校注所說的意思。此指所別不極成、能別不極成、俱不極成三過。按照因明規則,宗依必須共許極成。上述三種過失,都是關於宗依沒有共許極成之過。犯此過失,所立宗就不可能成立。所以《大疏》卷五說明如下:「不容成故者,『容』謂可有。宗依無過,宗可有成。依既不成,更須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內,立次三過。」
十四「常無常外余非有故」。《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意雲:除常、無常外更無餘類法故。」本句梵本原文如下:nitya anityavinirmuktasya ca anyasya asambhavāt 直譯為:除常、無常外,余非有故。玄奘譯文準確無誤,並無《藏要》本校注所說的「類法」二字。
十五、「法自相相違因」。《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過名雲,顛倒能立法自相因。餘三相違立名例同。」梵本原文如下:dharmasvarǔpaviparītasādhana , dharma 意為「法」,svarupa 意為「自相」,viparīta意為「相違」,sādhana意為「因」。由此可見,玄奘譯文逐字對應,準確無誤。《藏要》本校注誤。以下三違名例同。
十六、有法差別相違因。《藏要》本校注稱:「梵本次下文雲:如即此因亦能顛倒前宗有法差別之有作緣性,而成立為與非有作緣性,兩俱極成故。藏本此處譯詐略。」梵本原文如下:yathāayam eva heturasmineva pǔrvapkse 『 sya eva dharmino yo vi?esah satpratyayakartrtvam nāma tat viparītam asat-pratyaya-kartrtvamapi sādhayati| ubhayatra-āvyabhicārāt‖直譯如下: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俱決定故。
本段玄奘法師翻譯如下:「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此中「如遮實等」,梵本無。除此之外,玄奘譯文與梵本完全一致。《藏要》本校注誤。
十七、「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卧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藏要》本校注稱:「梵本此段文雲:如說眼等是為他者,積聚性故,如卧褥、坐具等分,猶如此因能成眼等是為他性。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所謂他者(梵本補注雲神我)是積聚性,兩俱決定故。藏本此段譯文訛略。」本段梵本譯文如下:yathāpara-arthāh caksurādayah samghātatvāt ?ayana-āsanaādi-a n ( 。 ) ga vi?esavat iti | ayam heturyathāpārārthyam caksurādīnām sādhayati tathāsamghatatvam api parasya ātmanah sādhayati | ubhayatra-āvyabhicārāt ‖直譯如下:如說眼等是為他者,積聚性故,如卧具、坐具等分之差別。猶如此因能成眼等的為他,如是此因亦能成立神我他的積聚性。俱決定故。
十八、如同異性。《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次下文雲,猶如此因能立有體之物非是實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體之物非是實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體之物非是有性。」此中所說「次下文」即「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本段梵本原文如下:
ayam hi heturyathādravya-ādi-pratisedham bhāvasya sādhayati tathābhāvasya abhāvatvam api sādhayati |ubhayatra-vyābhicārāt ‖直譯如下:因為猶如此因能夠成立有性的非實等,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有性的非有性,俱決定故。
由此可見,玄奘法師的譯文與梵本基本一致,《藏要》本校注將「有性」譯為「有體之物」與《入論》本意相違。
二十、「但於瓶等雙現所立、能立二法」。《藏要》本校注稱:「二本雲具有」。本段梵本原文如下:sādhyasādhanayoh sahabhāvahpradar?yate 直譯如下:所立和能立的共同存在被顯示出來。
由此可見,玄奘法師的譯文是意譯,「但於瓶等」四字梵本無。《藏要》本校注沒說清楚。
二十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與前文合,以下例文同。」本段梵本原文如下:yat krtakam tat anityam drstam 直譯如下:凡是所作,見彼無常。玄奘譯文準確無誤,《藏要》本校注誤。
二十二「如是名似同法喻品」。梵本無,《藏要》本校注沒有說明。
二十三「若有正智於色等義」。《藏要》本對「正」字說明如下:「二本無此字。」梵本原文是jňāna,譯為「智慧」、「正智」,皆可。
二十四、「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對於「名種」《藏要》本校注說明如下:「二本雲名字種類」,梵本原文是復合詞nāma jati-ādi-kalpana-ārahitam直譯如下:離名種等分別。名種是名字種類的簡稱,玄奘譯文與梵本原文基本一致,只加「所有」二字,以示強調。
二十五、「現現別轉」。《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於一一根各別而轉。梵本原以二『眼』字表一一根,故今意譯現現。」梵本原文如下:tat aksam aksam prati vartata iti pratyaksam 直譯如下:對每根而轉,稱為現量。aksam 可以譯為「根」,也可以譯為「眼」,此中譯為「根」較妥。梵文中一詞多義者很多,應根據文中內容取其正義。
二十六、謂籍眾相而現於義。《藏要》本校注對「眾相」說明如下:「二本無此『眾』字,又『相』字作標相 li n ( 。 ) ga 。」梵本原文是li n ( 。 ) gāt,是中性、單數、從格,可以譯為:從相、由相、籍相等,因為有三相,所以玄奘譯為「眾相」。li n ( 。 ) ga原意為特徵,引伸義為「相」。《大疏》卷八說明如下:「謂若有智,籍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為眾,而方觀境義也。」
二十七、「相有三種」。《藏要》本校注稱:「二本作相,即相狀,與前標相字異。」梵本原文如下:li n ( 。 ) gam trirǔpam 此中rǔpam有色、相、種等義,這里應譯為「種」。「相」字為li n ( 。 ) gam,與前文同。玄奘譯文準確無誤,《藏要》本校注誤。
二十八、「於所比義有正智生。」關於「正」字,《藏要》本校注稱:「二本均無此字。」參見二十三。
二十九、「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藏要》本校注稱:「梵本此二句雲,彼智即是果,以證量為相狀故。藏本意譯第二句雲,以是色等分別性故。」梵本原文如下:eva j n ( ~ ) ānam phalamadhigamarǔpatvāt 直譯為:彼智就是果,證相性故。玄奘譯文與梵本基本一致,只是「性」字未譯。這個字可譯可不譯,如《心經》的「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此中「空」梵本原文都是「空性」。
三十、「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藏要》本校注稱:「梵本意譯雲,彼智亦即是量,是能作境之正知故。」梵本原文如下:svayapāravat-khyāteh pramānatvam iti直譯如下:因為猶如有作用顯現,所以稱為量性。玄奘譯文與梵本完全一致,準確無誤,「性」字可以不譯。《藏要》本校注誤。
三十一、「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藏要》本校注稱:「二本此句雲,與余境分別相俱之智為似現量。余境謂共相,對自相為余也。」梵本原文如下:kalpanāj n ( ~ ) ānm artha –antare pratyaksa –ābhāsam 直譯如下:於異義的分別智,是似現量。玄奘譯文為意譯,《藏要》本校注誤。《大疏》卷八說明如下:「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
三十二、「謂初能成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成定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藏要》本校註:「二本此下雲:現量等違害宗過,因過去不成因性等,喻過能立不成等。」梵本原文如下:
‖sādhanadosa nyunatvam‖paksadosah pratyaksa-ādi-viruddhatvam‖hetudoso『siddha-anaikāntika-viruddhatvam‖drstānta-dosah sādhanadharma-ādi-asiddhatvam‖直譯如下:能立過失是缺減性,宗過是現量相違等,因過是不成、不定和相違性,喻過是能立法不成性等。《藏要》本校注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