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民居士:談佛教的「業力說」

佛教的「業力說」

吳立民

業力佛教的根本教義之一,是佛學思想的一個基石。造作名業,業就是造作,力就是力量、力用,由造作而產生的力量作用就叫業力這是佛教為解釋宇宙人生一切因果現象而使用的一個中性名詞。在早期和上座佛教中,用的是狹義解釋,把業力因果現象加以區別,認為一種果必由多種因而成業力不過是因的一種。此後佛教則廣泛使用廣義的解釋,把造作之體、造作之用、造作之果都叫做業,那持其體、顯其用、種其因、產其果的力用就是力。因此「業」字便是指宇宙間一切因果現象中的一切事物,「力」字便是宇宙間一切事物的一切因果現象。「業力」二字,便是指宇宙間一切事物和一切因果現象而言,也就是控制自然界和社會現象因果規律。因為業的涵義很多,用這個名詞的地方,要分別解釋。如有時指業的基本,就應當作基本上的「身口意」三業解釋;有時指業的行相,就應當作行相上的「善惡無記」等解釋;有時指業的體量,就應當作體量上的「共業不共業」等解釋;有時指業的時期,就應當作時期上的「定業不定業」等解釋。還有指業的德性能力、趣生、效用、領受、感報、果地等,應當分別其意義而作解釋。佛教緣起,其中最重要、最復雜、最難講且最易誤解的便是業感緣起佛教認為,宇宙是一個業力之網,它的體用便是一個因果之環」。講業力之網事理的,便是「四諦」;講因果之環事理的,便是「十二因緣」。十二因緣講重重因果關係,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因果相續,如環無端,謂為「因果之環」。這個環的體是堅固不破的,這個環的用是連續不絕的。從空間的「宇」上分析,可以得著空間的最小單位——一極微;從時間的「宙」上分析,可以得著時間最小的單位——一剎那三界九居,三祗四劫,由此而起,由此可見業力之網的根源。業力的體便是四大四相,業力的用便是六因五果。業力體上的四大,即地大、水大、火大、風大,為空間的單位,因有四大種性,便成四大種元子。業力體上的四相,即生相、住相、異相、滅相,為時間單位,因有四相環流,便能顯現四大種元子的變化。業力用上的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業力用上的五果,   即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離系果。這便是業力理論的一個大網,確非三言兩語所能說明。但從基本上說,人的造作是通過人的身體語言意識的一切活動來體現的,所以人的「身口意」三業的活動都叫做業。下面可從幾個不同角度通俗地加以闡釋。

一、業力是一種力量。人的「身口意」三業活動造成行為,而任何行為都會自然產生一種力量,此力量又迫使人去作新的行為,此新行為又產生新的力量……如此行為產生力量力量又產生行為,輾轉相生而形成螺旋式的業力推動圈。行為不但產生力量,而且會產生一

種壓迫人和約束人的力量使人不得不接受由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或約束力。每人所作的業,皆產生一種力量百千萬人之業就產生百千萬人力量,萬億人心聚起來就成為一股巨大無邊的力量,就是「共業」。個人所作之業,名為「別業」。共業是指許多眾生所作的集體行為所產生、所匯聚的業力大流,比如群眾的生產力,它就是推動人生、推動社會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

二、業力意味著命運的必然性。人依賴社會自然條件而存在,受自然社會條件的約束,不能自由自在,從這方面說,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但人又可以改造(造作)自然社會條件,掌握規律,發展自己,從這方面說,人又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合著這兩方面來說,支配人們命運的必然性規律就是業力。所以業力不是宿命論,不是命定論,因為業由人造,自己造成的東西或局面雖有其約束性,也有可變性。在人文和生命現象中,有定和不定即「定業」和「不定業」兩種因素存在。佛教認為,對空間的宇和時間的宙,對自然界和社會界的因果關係,認為是自然、偶然或神使之然的,都是邪見邪說。

三、業力是一種關係人與自然社會形成各自不同的關係圈。如人為生物之一種,需陽光及水,這個生物圈是極共榮圈;人有運用語言、使用工具能力,與其他生物不共,這人類共業圈是大共業圈;人受自己所屬國家、民族約束限制,各國各民族之間情況不一,這是

國家民族的共業圈;如機關、學校社團不同而又形成各別共業圈。家庭形成家庭不共業圈;夫婦關係則形成極不共業圈;單獨個人世界,獨有自我,是最極不共業圈。以上幾層圈,一圈比一圈大,一圈比一圈復雜。最小的圈,譬如個人,一般來說較易改變,圈越大,改變就

越難。人的意識即主觀能動性是可轉變環境(業力)的,人是有意志自由的。但人受著許多圈圈條件約束,又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四、業力道德的公正自然法律業力遵守同類相應原則,如是因生如是果,若是這樣,就必會這樣。在自然界,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在道德界,善因善報,惡因惡報。玩火者必自焚,多行不義必自斃。有同類不相應事實一是時機尚未成熟,二是條件尚未具備,不是不報,而是時候未到。但同類相應原則不會改變,時候一到,必然全報。這個同類相應原則便是業力

業力的涵義太廣太復雜,舉上數例,可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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