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民居士:談佛教的「業力說」

佛教的「業力說」

吳立民

業力佛教的根本教義之一,是佛學思想的一個基石。造作名業,業就是造作,力就是力量、力用,由造作而產生的力量作用就叫作業力。這是佛教為解釋宇宙人生一切因果現象而使用的一個中性名詞。在早期和上座佛教中,用的是狹義解釋,把業力因果現象加以區別,認為一種果必由多種因而成業力不過是因的一種。此後佛教則廣泛使用廣義的解釋,把造作之體、造作之用、造作之果都叫做業,那持其體、顯其用、種其因、產其果的力用就是力。因此「業」字便是指宇宙間一切因果現象中的一切事物,「力」字便是宇宙間一切事物的一切因果現象。「業力」二字,便是指宇宙間一切事物和一切因果現象而言,也就是控制自然界和社會現象因果規律。因為業的涵義很多,用這個名詞的地方,要分別解釋。如有時指業的基本,就應當作基本上的「身口意」三業解釋;有時指業的行相,就應當作行相上的「善惡無記」等解釋;有時指業的體量,就應當作體量上的「共業不共業」等解釋;有時指業的時期,就應當作時期上的「定業不定業」等解釋。還有指業的德性能力、趣生、效用、領受、感報、果地等,應當分別其意義而作解釋。佛教緣起,其中最重要、最復雜、最難講且最易誤解的便是業感緣起佛教認為,宇宙是一個業力之網,它的體用便是一個因果之環」。講業力之網事理的,便是「四諦」;講因果之環事理的,便是「十二因緣」。十二因緣講重重因果關係,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因果相續,如環無端,謂為「因果之環」。這個環的體是堅固不破的,這個環的用是連續不絕的。從空間的「宇」上分析,可以得著空間的最小單位——一極微;從時間的「宙」上分析,可以得著時間最小的單位——一剎那三界九居,三祗四劫,由此而起,由此可見業力之網的根源。業力的體便是四大四相,業力的用便是六因五果。業力體上的四大,即地大、水大、火大、風大,為空間的單位,因有四大種性,便成四大種元子。業力體上的四相,即生相、住相、異相、滅相,為時間單位,因有四相環流,便能顯現四大種元子的變化。業力用上的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業力用上的五果,   即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離系果。這便是業力理論的一個大網,確非三言兩語所能說明。但從基本上說,人的造作是通過人的身體語言意識的一切活動來體現的,所以人的「身口意」三業的活動都叫做業。下面可從幾個不同角度通俗地加以闡釋。

一、業力是一種力量。人的「身口意」三業活動造成行為,而任何行為都會自然產生一種力量,此力量又迫使人去作新的行為,此新行為又產生新的力量……如此行為產生力量力量又產生行為,輾轉相生而形成螺旋式的業力推動圈。行為不但產生力量,而且會產生一

種壓迫人和約束人的力量,使人不得不接受由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或約束力。每人所作的業,皆產生一種力量百千萬人之業就產生百千萬人之力量,萬億人心聚起來就成為一股巨大無邊的力量,就是「共業」。個人所作之業,名為「別業」。共業是指許多眾生所作的集體行為所產生、所匯聚的業力大流,比如群眾的生產力,它就是推動人生、推動社會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

二、業力意味著命運的必然性。人依賴社會自然條件而存在,受自然社會條件的約束,不能自由自在,從這方面說,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但人又可以改造(造作)自然社會條件,掌握規律,發展自己,從這方面說,人又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合著這兩方面來說,支配人們命運的必然性規律就是業力。所以業力不是宿命論,不是命定論,因為業由人造,自己造成的東西或局面雖有其約束性,也有可變性。在人文和生命現象中,有定和不定即「定業」和「不定業」兩種因素存在。佛教認為,對空間的宇和時間的宙,對自然界和社會界的因果關係,認為是自然、偶然或神使之然的,都是邪見邪說。

三、業力是一種關係人與自然社會形成各自不同的關係圈。如人為生物之一種,需陽光及水,這個生物圈是極共榮圈;人有運用語言、使用工具能力,與其他生物不共,這人類共業圈是大共業圈;人受自己所屬國家、民族約束限制,各國各民族之間情況不一,這是

國家民族的共業圈;如機關、學校社團不同而又形成各別共業圈。家庭形成家庭不共業圈;夫婦關係則形成極不共業圈;單獨個人世界,獨有自我,是最極不共業圈。以上幾層圈,一圈比一圈大,一圈比一圈復雜。最小的圈,譬如個人,一般來說較易改變,圈越大,改變就

越難。人的意識即主觀能動性是可轉變環境(業力)的,人是意志自由的。但人受著許多圈圈條件約束,又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四、業力道德的公正自然法律業力遵守同類相應原則,如是因生如是果,若是這樣,就必會這樣。在自然界,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在道德界,善因善報,惡因惡報。玩火者必自焚,多行不義必自斃。有同類不相應事實一是時機尚未成熟,二是條件尚未具備,不是不報,而是時候未到。但同類相應原則不會改變,時候一到,必然全報。這個同類相應原則便是業力

業力的涵義太廣太復雜,舉上數例,可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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