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土法門法師:布施要隨緣隨分,學佛不要盲目狂熱

 問:在國內有許多人聽了法師講經,不顧家人看法與實際生活環境,離開家庭,辭去工作,到念佛念佛,或者變賣家產布施過了一段時間,實在生活過不去了,又回到家中。使不學佛親人朋友都產生很大的反感,也讓國家社會學佛產生誤會,覺得這是目的狂熱,非常危險。請老法師開示

  答:這個我也聽說,很多年前我就聽說有這個現象。曾經還有一個人打電話告訴我,我不認識他,他說聽了經之後,把工作也辭掉了,大概家產恐怕沒有變賣,但是也是生活非常艱難。大概是一年多之後,他說沒有辦法生活過不下去了,打電話問我怎麼辦?你乾的這個事情,我沒有教你你自己責任,我沒有教你這做法這是決定錯誤的。布施要如理如法你這個道理不懂方法也不知道,你怎麼能收到效果?沒這個道理

  布施一定要隨緣隨分,隨自己力量,不能超過。有些人到佛門裡面來布施有一我在台灣,我們華藏圖書館的館長,確實她很有智慧有個人過年拿了五十萬來供養館長就問他,你的錢從哪裡來的?你是不是很有錢?他說不是,那錢從哪裡來的?他說借高利貸來的。館長馬上叫他拿回去,一分錢不收他的,你這個如法,為什麼?你增加自己的負擔痛苦,給你自己帶來壓力,佛決不會這樣教人的。佛教人離苦得樂,你學佛的時候是得苦離樂,那就錯了學佛的人一定很快樂的,哪有佛學愈來愈辛苦,那我早就不幹了,是不是?哪有這種道理

  我感謝老師,這我常常掛在口邊,你們也常常聽到的,為什麼?老師跟我說「學佛人生最高的享受」,真的,一點不假。我這五十四年親身的體驗,愈學愈快樂布施供養隨緣,一定要把自己的經濟生活家庭經濟生活沒有問題,有多餘的這才可以布施,不是叫你變賣家產,什麼都不要。你去查查《大藏經》,哪有這條?沒有這條。所以佛對於一切眾生,合情、合理、合法,絕對不會加重大家的負擔,不會給大家有壓力

  我們道場這是老師一生做了榜樣給我們看的。台中蓮社是李老師建立的,慈光圖書館、孤兒院、育幼院,最後還有菩提醫院,這是他老人家建立的,原則是化緣,不問人要錢。講經的道場,如果說聽眾來的時候,你跟人家化緣,人家下次不敢來了,那個地方都是要錢的,人家還敢來嗎?你把人聽經的機緣打斷了,決定不許可。錢從哪裡來?是大家自動送來的。送來的時候多問,小數字沒有問題,大數字一定要問錢從哪裡來的?來的不如法不可以接受。你捐這個錢,你家裡人曉不曉得?家裡人不曉得,有不同意的,你數字很大的話,家人不高興,不能接受,都退回。一定叫大家在一學佛快樂樂的,不能有絲毫壓力,這才是佛的道場

  釋迦牟尼佛當年在世,他給我們做了最好的榜樣。那個僧團也不小,經上你們大家都念到,一千二百五十五人,很大的一個僧團。生活,每天都出去托缽,而且托缽只可以托七家;七家都沒有了,你就回去,不要再託了,再託人家說這個和尚貪心,怎麼跑這麼多人家?托不到,回去;有托得多的,回去分給你吃。所以托缽時候,不是託了馬上就吃,不是,託了之後回去再一起吃飯。所以佛的制度好,絕對不要人家一分錢。那個時候的供養就是飲食這一餐飯,一餐飯還不是一家托的,好幾家才托滿一缽飯。另外衣服接受供養卧具生病的時候醫葯,叫四事供養;除這四個之外,一概不接受,叫清凈比丘

  出了家,人家好心,居士也好心,遇到大財主買了房子供養你,給你道場那是什麼?送你回家去。你本來出家了,現在又給個家給你錯了,這不可以接受。我們希望道場都是如法的。我們到香港講經,過去都是租街坊福利會,每個月來講五天,借那個地方。以後有同修發心買下這個場所,一個人買的。我來看看,可以。又沒有多久下面九樓也要賣,所以另外一個居士是一個人買的,買了什麼?借給我們用,他收租金,一年一塊錢。我們不用了,還給他;我們要用那就永遠租下去,一年一塊錢。以後沒有多久十樓又賣出來,那正好九樓,十樓,十一樓,都是一個發心,我們也沒去找他,自己來發心提供。所以有這麼大,夠了,不要再搞了,再搞麻煩來了道場小,開銷小,容易維持,絕對不給同修們增加一點負擔、增加一點麻煩,這才叫如理如法

  我們大家在一起學習,尤其現在我們是用遠程教學的方法,你在家裡可以學,你不必到道場來。從網路上,我們每天講經,同時上網都可以看得到。我們的衛星跟網路連線,所以你家裡沒有接收的天線,你用網路可以看到我們的衛星,非常方便。電腦跟你家裡電視機一接,全家人都可以看,很方便。現在科學技術很進步,很好用。所以這些一定要多聽經,多明了。

  學佛不能迷信學佛不可以宗教狂熱,那就錯了。我們講得很清楚,也講得很多,佛法是教育不是宗教。最明顯的,宗教裡頭一定是有一個神,佛教沒有。佛教我們供養的是佛,佛是我們的老師你看我們都稱本師釋迦牟尼佛,這是創教的、根本的老師菩薩是佛的學生,我們今天也跟佛學菩薩跟我們的關係菩薩學長,他學在前,我們學在後,我們都是同學,同一個老師。所以我們跟菩薩關係學長學弟關係,是這個關係,要搞清楚。可不能把菩薩都當作神明看待,那就錯了,完全錯了。(凈土法門法師·答香港參學同修二十一 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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