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s/content/2022/may/5cdee2eca4919716ddad2b057e616b58.jpg" />
平等對待一切
物種 本章屆此為止,一直在檢視西方
社會里
許多人多少均持有的一些
態度,以及通常用來辯解這 些
態度的各種策略和論證。我們已經見到,從邏輯的
觀點來看,這些策略與論證相當脆弱。 它們不能論證,而只是合理化的
借口。不過有人或許會說,
這類論證之所以脆弱,
是因為一 般人在討論
倫理問題的時候缺乏專業
知識所致。為了這個
緣故,在
本書第一版,我曾
對於 60
年代和70
年代初期一些主要
哲學家關於
動物道德地位的
說法作過檢討。檢討的 結果,對
哲學來說並不光彩。
哲學應該質疑一個
時代所取的基本
假定。針對大多數人視為理所當然的
想法,進行批判的、 謹慎的透徹思考,我認為乃是
哲學的主要任務,而
哲學能成為一種值得從事的活動,
原因也 即
在此。說來遺憾,許多時候
哲學並沒有盡善它的歷史性
角色。亞里斯多德意為奴隸
制度辯 解 ,永遠可以提醒我們:
哲學家也是人,會受到他們所處
社會的預設
成見的影響。有的時候, 他們
也可以沖破
時代流行的
意識形態;可是通常
情況下,他們擔任的乃是這種
意識形態最純 熟高明的辯護人。 這正是
本書第一版問世之前那個
時期的
哲學家的寫照。關於
人類與其他
物種的
關係,人們有 許多預設的
想法,他們從未加以挑戰。從
他們的著作可以看出,絕大多數處理過相關問題的
哲學家,均和一般人並無二致,接
受了同樣未經質疑的
假定,而
他們的講法也通常足以令 讀者
安心,繼續耽溺在
自己的物種歧視
習慣的小
天地里。 在那個
時期,
道德哲學與
政治哲學有關
平等與權利的討論,幾乎完全是以有關
人類平等與人 類權利的面貌出現。影響所及,
哲學家和
他們的學生,從來沒有把
動物平等的議題當成一個 獨 立的議題來面對(這已經足以顯示,
哲學到當時為止並沒有盡職,檢討普遍接受的
信念)。可 是
哲學家也
發現,如果不提出有關
動物地位的問題,要討論
人類的
平等幾乎不可能。之所以 如此,
原因——其端倪在
本書第一章已經明白——在於如果真要為
平等原則找到維護辯解的 理據,我們
必須要循某種
方式先對
平等原則本身加以詮釋和辯護。
對於50和60
年代的
哲學家而言,問題出在要為“一切人均為
平等”的
理念提出一 種 詮釋,並且這種詮釋不會令“一切人均為
平等”的
原則顯然無法成立。可
是在大多數方面 ,
人類都不是
平等的;因此,
假如我們想找到某種
特性是所有
的人都具有的,這項
特性必須 像是某種最小公約數,其要求低到沒有
人會無法滿足。
麻煩所在正是這里:任何這樣一種一 切人都具有的特色,
也不會是僅
為人類具有。舉例而言,感受到
疼痛的
能力一切人都具有 ,可是卻不僅
為人類所具有;而解決複雜數
學問題的
能力雖然僅有
人類具有,卻
又不是所有
的人都具有。結果我們
發現,“
平等”一詞僅
在一種
意義之下才容許我們把“一切人均 為
平等”當成
事實陳述來肯定,可是
在這個唯一的意思之下,卻必定容許某些其他
物種也一 樣“
平等”——這
也就是說與某些人一樣
平等。 在另一方面,如果我們依照
本書第一章的論點,認定
這類特色跟
平等的問題其實不相干,認 定
平等的
基礎必須在於“
利益的
平等考慮”這項
道德原則,
而不在於是否具備有某項特色,
要把動物排除到
平等的范圍之外,就更難找到
基礎了。 這些,可不是那個
年代的
平等主義
哲學家原來希望得到的結論。可
是他們非但不肯接受自己 的推理
自然的走向,反而利用狡猾或者短視的論證,設法調和自己有關
人類平等的
信念與動 物
不平等的
信念。舉例而言,
美國洛杉磯加州
大學的
哲學與法學
教授瓦色斯楚姆(richard w asserstrom),是當時有關
平等研究中的一位傑出
哲學家。在題為《權利、人權與種族歧 視》(rights,human rights and racial discrimination)的一篇
文章里,他給“人權”所 下的定義,就是
人類擁有而其他
動物所沒有的權利。然後
他說,人的權利包括了安適的
生活 和
自由兩項。為了證明
生活的安適屬於人的權利,瓦色斯楚姆表示,不容許一個人免於劇烈的
肉體痛苦,不啻使這個人無法過充實或滿足的
生活。他接著說:“真正說起來,能夠享用 這些
好處,正是人之所以異於人之外的
生物所在。”可是如果我們回頭找“這 些
好處”指
的是什麼,問題就出現了:他
文中給的唯一
例子是免於劇烈的
肉體痛苦,可是這 種
好處卻正好是
動物與
人類一樣能領略體會的。因此,如果
人類有權利免於承受劇烈的
肉體 痛苦,這項權利卻
也不會是瓦色斯楚姆定義下
的人權,一種
為人類所獨有的權利。
動物按說
也有這種權利。
哲學家已經知道,迄今一般用來區別
人類與
動物的巨
大道德鴻溝,迫切需要找到某種根據; 可
是在人類與
動物之間,他們卻又無法找到任何具體的
差異,既可以區別
人類與
動物的
道德地 位,卻
又不致於破
壞人類之間的
平等。面對這個局面,
哲學家開始天馬行空言不及義。他們 提出“個人的固有
尊嚴”之類的堂皇
說法;他們大談“所有人的內在
價值”(
性別 歧視和
物種歧視一樣,不在質疑之列),彷彿所有的(男)人都具有某種無需具體名之的
價值 ,其他
生物卻都付之厥如;要不然他們就說,唯有
人類才是“自身
即為目的” 而“
人類以外的
萬物均只因於
人類才有價值。” 前一章里我們談過,所謂
人類獨有的
尊嚴和
價值的
想法,有其
長遠的歷史。在本世紀,直到 70
年代,
哲學家早已甩
開了這個
想法原先的形而上與
宗教包袱,隨心引用它而完全不覺 得有必要為這個
理念提供任何證明。為什麼不
說我們自己具有“固有
尊嚴”或者“內在
價值 ”?認定我們自己乃是
宇宙中唯一具有內在
價值的
事物又何樂
不為?我們
的人類同仁,大概不 會 拒絕我們如此慷慨賦予
他們的尊榮,至於遭我們褫奪
這份榮耀的
生物,反正也無法抗議。事 實上,如果我們考慮到的只是
人類,那麼高談所有人的
尊嚴會是極為開明、極為進步的作 法。這種
作法無異於表示我們譴責了奴隸
制度、種族主義以及其它違
犯人權的作為。我們 承認自己與
人類之中最
貧窮、最
無知的成員,在某種基本的
意義之
下一視同仁。可是只
要想 到
人類畢竟只是居住在
地球上的所有
生物中間的一個小的次
團體而已,我們就知道,把
人類 的地位提高,無異於同時降低了所有其他
物種的相對地位。 倘使仍然有人以為,
有可能找到某種有
意義的特色,足以將所有
人類成員與
動物區別開來, 我們 無妨舊話重提,再次考慮某些人十分顯然在知覺、
自我意識、
智力、
感覺能力等方面次於許 多
動物的
事實。
我想到
的是腦部遭
受了嚴重
而無法恢復的損害
的人,以及
人類幼兒;可是為 了避免幼兒的潛
能把問題複雜化,我將只探討
智能遭
受了嚴重永久
障礙的人。 企圖找到一種特色以資區別
人類和
動物的
哲學家,絕少願意捨棄上述
這類人,
把他們劃入動 物之范疇。他們不
這樣做,
原因不難理解;不先改變我們對待
動物的
態度,這種
做法無異於 表示
人類有權利基於
無聊的理由對
智障人進行
痛苦的實驗;同樣地,我們甚至有權利養殖、 屠宰
智障人作為
食物。 其實,訴諸
人類的內在
價值,看起來可以解決
平等主義
哲學家的難題,完全
是因為沒有對這 個
想法加以質疑。只
要我們追問,為什麼凡
為人類者——包括幼兒、
智障者、犯罪性
精神病 患者、希特勒、斯大林等等——都具有某種
尊嚴或者
價值,而
大象、豬或者黑猩猩卻均 永遠無法取得這種地位,我們
便會發現,
這個問題之難以找到
答案,不下於原先我們再三追 問
有什麼相乾的
事實存在,可以證明
人類和
動物的
不平等有其依據。
事實上,
這兩個問題根 本是同
一個問題:內在
尊嚴或者
道德價值的
講法無濟於事,
原因在於主張凡是
人類並且僅有
人類具有內在
尊嚴的
說法,如果
真有圓滿的論據,它都必定要涉及某種僅有
人類才具備的能 力或
特性,由於此項
特性,
人類才取得了他們獨有的
尊嚴或
價值。提出
尊嚴和
價值之類
的說 辭,代替其它區分
人類和
動物的理由,無足以
解決問題。
漂亮的字眼,乃是論證已窮
的人的 最後一招。
哲學家在討論
平等問題的時候,為了要避開嚴重永久
智障的人所造成的難題,最輕鬆的
辦法 就是將它忽略。哈佛
大學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在他的巨著《正義論》(a theory of j ustice)里設法說明為什麼
人類須以正義相待、卻無須同樣對待
動物時,遭遇了這個難題, 可
是他以
一句話拋
開了問題“
這個問題在此我無法處理,不過我
假定我的
平等理論不會受到 實質的影響。”就處理
平等待遇
這個問題來說,這種
作法超乎常情;它似乎表 示
兩種可能:我們可以像現今對待
動物一般對待嚴重永久
智障的人,或者一反羅爾斯
自己的 說法,我們應該以正義對待
動物。
哲學家
還能怎麼辦?
事實上的確
有一些人存在,他們所擁有的一切具有
道德意義的特色,都 可以在
動物身上找到,
而非僅
為他們所有。
哲學家只要
誠心面對這個
事實所呈現的問題,就 不可能繼續堅持一切
人類的
平等而同時不要求根本修正
動物的地位。欲挽救流行
看法而無 計可施之餘,有人甚至表示我們應該按照“該一
物種的常態”對待某個
生物,無須理會該生 物實際具有的特色。
要了解這個
說法有多荒唐可怕,
讓我們假定在
未來某一天 ,找 到了
證據顯示,雖然並沒有
文化的制約影響,
社會里的常態仍然是留
在家裡照顧
兒童而不外 出就業的
女人多於
男人。這項
發現跟另外一件毋庸置疑的
事實——有些
女性跟某些男性比起 來,較不適於照顧
兒童而更適於外出
工作——當然完全沒有抵觸。可是豈有
哲學家這時候能 主張,這些特殊的
女人不可以按照她們實際的特色看待,而應該按照“該一
性別的常態”對 待,因此
不可以——
比方說——進入醫學院?我相信沒有
人會這麼講。
我覺得,這 種
形式的論證唯一想表達的意思,就是“因為
當事者是我們的
同類,所以當事的這個我們的
同類應該受到
較好的待遇”。 其實,一如在
哲學家開始認真看待
動物平等想法之前通行的其他
哲學論證,這套論證適足以 警告 我們,最嫻熟於
道德推理的
哲學家和一般人一樣,
都會輕易地被流行的
意識形態所左右。不 過
在此,我可以滿心
喜悅地
報告,
哲學業已拋
掉了它的
意識形態眼罩。今天在
大學里的許多
倫理學
課程,確實迫使
學生重新思考自己
在一系列
倫理議題上的
態度,
動物的
道德地位在其 間佔有顯著的位置。15年前,我費力搜尋,也只能找到寥寥幾份學院哲 學家有關
動物地位的論著;今天,光是旨在回顧過去15年來有關
這個問題的
著作,
就可以 填滿
本書的篇幅。幾乎所有應用
倫理學課上所用的
標准讀本,都收入了探 討應
該如何對待
動物的論文。各種沾沾自喜卻未經論證的預設立場,認定
動物在
道德上不重 要,反而在
文獻中難得一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