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祖故事:教界努力齊斡旋,寺廟條例得修正(70)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因破除迷信、廟產興學引發的毀寺廟、焚經書之風更加激烈,寺產毫無保障,佛教面臨滅教之禍,而普陀首當其沖。印光大師在給顧顯微、黃智海居士的書中說:「佛教前途危險萬狀,普陀之情景不易言宣,雖未如黃岩永康之烈,然二三年愈入愈深,直成入室操戈喧賓奪主,而山上僧中無人頭前辦事者,又無道德學問見識,光系吃閑飯人,以彼既無能事之人,光亦不為力。前途轉好,非菩薩大顯神通則永世無望矣。」為保普陀山寺產,大師出面捨命力爭,始得苟延殘喘。

  1928年3月,南京政府內政部長薛篤弼在全國教育大會上提議,沒收寺產,充作教育基金,改寺院學校南京中央大學教授邰爽秋進而提出實施的具體方案。舉國緇素,驚惶無措。幸好大師與諦閑老法師上海,召集熱心護法的各位居士計議,先與薛篤弼疏通,次派代表請願,阻止了廟產興學提議的實行。

  1928年12月,由內政部草成的《寺廟管理條例》,經國民政府酌加修正後,於1929年1月25日正式公布。該條例二十一條,因襲北洋政府1921年5月公布的《修正管理寺廟條例》者頗多,而關於寺產管理和寺院興辦公益事業方面,以地方政府的權力為主導,無形中取消了寺院財產管理自主權,為剝奪寺產開了方便之門。例如,條例要求成立寺產保管委員會,而佛教在其中的代表不得超過半數,這樣寺產的控制權實際上歸於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團體佛教界直接就認為該條例屬於驅僧奪產條例,期次第剝奪,以達滅教目的。該條例理所當然遭到佛教界一致反對。各地佛教團體紛紛致電、呈文國民政府,或向國民政府請願,要求修改。

  條例公布不久,薛篤弼就卸任了,趙次隴接任內政部長。趙次隴名戴文,山西五台人,字次隴,號清涼山人。1893年入山西令德學堂,1905年留學日本,1906年加入中國同盟會。回國後,先後任教於山西農林學堂和普陽中學堂,與閻錫山等策動革命。辛亥革命後任山西都督府秘書廳廳長。1916年後長期在山西北京等地擔任軍政要職。1929年後,歷任國民黨政府監察院院長、國民政府委員、太原綏靖公署總參議、山西省政府主席。他是佛教有好感的政客。印光大師給他寫信請求斡旋,修改條例

  1929年4月,中國佛教徒第一次代表會議在上海召開時,提議向政府請願根本廢止《寺廟管理條例》。中國佛教會認為,《寺廟管理條例》「違反黨綱,抵觸國法」,「所以發生窒礙之處,實由起草者根本上不明佛教為何物,而復中於一般流播之淺說,故所以條款多含破壞之精神。」 6月4日,中國佛教會在上海召開第一次執監委員會會議,決議全體執監委員於6月6日赴南京請願政府及立法院廢止《寺廟管理條例》,並請速頒宗教法。

  陰曆五月初三(6月9日),大師又給國民政府的一位重要人物焦易堂居士去信,請他發為國為民之心,極力維持。焦易堂當時任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兼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大師給他的信,洞徹利弊,十分犀利。信中說:「初一接手書,不勝欣慰。既以菩薩心腸,作護法事業,則當今適逢其會。民國肇造共和,奉教自由。以三民主義互相號召,今已十有八年。而於僧人則越格虐待,其意蓋欲驅僧奪產,而俾全國了無一僧,方可快意。又恐礙於輿論,姑以管理之名,用為驅奪之據。其所二十一條,如第四,第五,第九,雖冒其管理保護之名,能不令有知識者痛心,挾野心者歡愉乎。此種立法,尚得謂之為奉教自由乎。尚有民生,民權,民族之實際乎。尚是共和國之開國政令乎。如此主義,乃實行令民死,奪民權,滅民族耳。若曰,此繫於僧界為然,非統國民如是也,試問僧非國民乎。若國民通作此等法令,尚有可原。今唯僧為然,非以其微弱無力,遂用此強陵弱眾暴寡之手段乎。日本以蕞爾小國,稱雄全球不以佛法為贅疣。吾國自後漢以來,佛法流通於東西南北各國。今欲國界統一,人民安樂,以陰翼郅治,顯淑民情之佛法為贅疣,而欲去之。是何異欲樹之茂而先截其根,欲流之遠而先塞其源。佛法之益世在精神上,非凡愚可得而見,如樹之根,水之源。世之淺知見者,只在條干枝葉上批評,泛濫充溢上議論。於其所以榮枝葉條干,致泛濫充溢處,則莫之能知。豈非所謂北轅而適越,卻步以求前乎哉。前月二十九日,上海佛教會諸緇素,往京請願,昨接其來信,召在會各緇素委員同來。光本無門庭,無徒眾,無作為之一待死老僧。彼會以光微有虛名,故亦置之於其會員之中。然光固置此身於度外者,若民國相容,則不妨盡其餘年。若不相容,則不妨與河伯海若結為伴侶,免得窒礙民國地界。豈須請願求容,以期久存永世乎。只因佛法乃人天眼目。當此互相殘殺迄無止息之際,而欲興利除弊,先從事於滅法。則恐蹈魏武,周武,唐武之覆轍,而徒膺報於自己,貽誚於後人,而於國於民有損無益也。以故不避忌諱,直陳利弊。冀居士發為國為民之心,極力維持。俾以前所頒之條例,不成事實。則共和奉教自由,三民主義之號召,其有益於國於民也,大矣。豈徒僧界蒙福利哉。」

  教內諸大德努力生了效果,內政部部長趙戴文在國務會議上提議緩行、修改《寺廟管理條例》。同時,內政部呈請國民政府將《寺廟管理條例》轉交立法院詳加審核,趙戴文本人也願到院陳述意見,並且提議未經修正公布前,由部轉行各省維持現狀,將條例暫緩施行,俾免糾紛。經行政院第25次會議議決,採納了內政部的意見。

  1929年11月30日,立法院第63次會議逐條討論通過修訂後的《監督寺廟條例》十三條,國民政府於12月7日公布了這一條例,並將引起極大爭議的《寺廟管理條例》明令廢止。

  注釋

  [1]焦易堂(1880一1950),名希孟,字易堂,陝西武功人。1911年陝西起義宣布獨立,任都督府參謀。1917年護法之役,任大元帥府參議、護法國會議員。1918年陝西靖國軍起義護法,孫中山任命為陝西勞軍使,1921年12月,任大本營參議。1926年北伐,蔣介石任命為宣慰使;同年4月,西山會議派在上海召開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為中央執行委員。1928年11月,任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兼法制委員會委員長,並與王用賓等創辦首都女子法政講習所。1935年7月,任最高法院院長;11月當選為國民黨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1942年任國民政府委員,1943年10月。任國民因府顧問。1945年5月,當選為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1947年當選為行憲國民大會代表。1948年冬赴上海。1949年12月去海口;同月去台灣。1950年10月病逝於台北

  摘自:《印光法師故事作者:余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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