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齊教授:戒律外寺制僧規的產生及其特點和意義

戒律外寺制僧規的產生及其特點和意義

周齊

常言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同樣,佛教戒律。這不僅在道理上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也是眾所周知的。

佛教戒律,在釋迦時代即形成了一定的基礎模式。在釋迦牟尼涅槃後,戒律也是最早被背誦出來和結集成型的文本佛典;而且,在佛教發展的早期,就逐漸形成了多部戒律;雖然有多部戒律,但大多戒條則成為個宗派共同遵守的戒律。因而,可以說,佛教幾大派系既有相應性的戒律更有大多共同的普遍意義戒律。這也是佛教無論派系有多少,仍歸屬同一佛教之根本共性的一個重要的根源性。

不過,在佛教基本戒律之外,在不同的時代,有些寺院或者宗派,還額外製定了某些特別名目的寺制僧規。

百丈清規」就是一個例子,就是在佛教戒律之外又特製的一種相應於禪宗寺院和禪僧的寺制僧規。而且,至今一提到百丈山,研究佛教或者了解佛教的人,首先地自然會想到的就會百丈禪師(720~814),和「百丈清規」,可見其影響之廣大和久遠

當然,歷史上不僅禪宗禪院清規,各教門自然也有「教苑清規」,律宗有「律苑事規」,等等。額外製定的寺制僧規,在中國佛教的發展史上是屢見不鮮和比較流行的。

這樣一來,可能就不免會產生一些疑問。大致看,或有這樣幾個問題:

既然佛教是有戒律的,那麼,何以還要另外製定寺制僧規呢?這種額外的規約,在佛教傳入中國後,在可見的文獻中,是什麼時候開始有的呢?這樣的寺制僧規的產生有什麼特別的原因環境條件嗎?這些額外製定的規約有些什麼特點和意義呢?……除此,涉及那些寺制僧規內容,則一定還會有更多具體細節的問題,此不贅述。

在此,借著這次會議的機緣,僅僅由這樣幾個問題為線索,再結合幾個比較熟知的個案,對相關「戒律外寺制僧規的產生及其特點和意義」的問題,作個粗略的梳理和分析。

一、戒律外寺制僧規的產生

我們今天還能讀到佛教戒律,無論是《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還是《有部毗奈耶》等,由於是在釋迦時代及至佛教早期就已逐漸成形了的,被認為是佛說之戒,所以是不可變更的。

不過,戒律也有說:「雖是我所制,而於余方不以清凈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注1】

這句話出在《五分律》,上下文是說佛陀率徒眾遊行各地,途中因幾種凈與不凈的問題發生爭議。如在一地因以車運米時,有一白衣見一比丘將一把他認為不凈的米放到一車凈米中,遂發生爭執;又有比丘因在凈地和不凈食宿的問題發生疑惑,等等。佛陀在處理了這些問題後,又「復告諸比丘」,說的就是這句話。雖然戒律是他釋迦牟尼所定,但是如果與所在地風俗有違,也是不可以使用的;若所在地需要而不得不實行的,則應該施行。佛陀之所以反覆告誡僧伽比丘,就是認為它非常重要。它既說明佛陀「所制」戒律是「制」,同時更給出了制「制」的原則那就是要根據實際情況而不強行施行或者變化實施。其重要性,至少關涉到佛教能否適合更廣大的人群和能否廣布流行的問題。

事實也確實如此,在後世佛教傳播的歷史中,便不斷有因為各種因時因地的具體原由和需要,而在戒律之外、但是本著釋迦之制的基本原則,延展制定的一些寺制僧規。而在佛教早期歷史上,很多教派的分化和部派產生,很主要的原因常常就是由戒律歧義和紛爭。今天仍然可以看到的流傳下來的多部戒律,就是由不同部派流傳下來的。

不過,寬容和開放的立教原則,既帶給佛教無限發展空間,讓佛教在不同時代環境下有調試拓展的可能,但也自然地同時給各種投機勾當提供了同樣可能的空間,製造出種種罪過危害佛教自身。即如贊寧(919~1001)所著《大宋僧史略》總結概括所說

佛法流行,隨時制斷合毗尼之繩,紏則案毗尼;堪別法之處,量須循別法。故佛呵比丘雲:巧避我制,造種種過故。許同時立(隨)方毗尼。

涅槃後立未來教,以為律范所不圍,篇科所不載,則比附而求之也。以是篇聚之外別有僧制焉。」 【注2】

這也即是說,佛陀創立的佛教是一個不斷向未來發展的宗教,由於時空變換,佛教發展的實際需要就會多有變化,就會有以往戒律規章不能完全應對的各種事務變換出現,於是就會佛陀所制戒律綱目之外別立僧制。即使在佛陀時代,也是允許「同時立隨方毗尼」的。其中不可避免的有取巧而規避佛制,放縱種種過錯的,為佛陀所斥責;也有確實因為需要而制定「隨方毗尼」的,則為佛陀所允許。

同樣的原理,在佛教傳入中國後,也陸續產生了戒律之外而應時應地別立的寺制僧規。只是,佛教傳入中國的早期而不得不在戒律外別立寺規僧制,戒律翻譯尚不不夠全面,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當然,最主要的還是由佛教中國傳播要適應中土自然環境、和政治文化條件,從而不得不制定並不斷修改、調整和補充各種戒律外寺規僧制,以助益佛教落地、生根和發展。

佛制戒,祖制規。戒是原則,規隨風俗。從而保證了佛教中國這個社會自然環境中不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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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五分律》卷二十二,「五分律第三分之八食法」。

【注2】 宋 贊寧《大宋僧史略》卷中,二十四,「道俗立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