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嘉誠博士:五戒對基本人權的維護

五戒對基本人權的維護  劉嘉誠 五戒是通於佛教五乘所共的基本戒律,它不僅是佛弟子一切德行基礎,更攸關現代民主憲政國家所講求的基本人權之維護。概括而言,佛教殺生、不偷盜、不邪淫(在家)、不妄語、不飲酒等五戒,約相當於國家對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婚姻權、知識(教育)權及免毒權等基本人權的維護。生存權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最基本權利,它是人類一切權利的基礎,如果沒有生存權,就沒有其他權利可言,佛教殺生戒即在於維護一切有情的生存權,就國家社會而言則主要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財產權是保障人民的財產安全,免於遭受詐騙、竊盜等之虞,屬經濟上受益權,佛教不偷盜戒亦在維護他人財產上的安全。現代民主國家憲法對其國民基本人權的維護都有所規範,如我國憲法第15 條對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之保障即訂有明文,刑法亦訂有竊盜罪之刑責,目的即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上述佛教五戒中的前二戒―不殺生、不偷盜,其精神大致與憲法上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的意旨一致。 婚姻權是保障結婚雙方婚姻關系,以維系家庭社會倫理秩序,佛教邪淫戒即在於維護人類社會婚姻權,我國民法親屬對於婚姻權之保障訂有專章,刑法亦訂有妨害婚姻家庭罪之刑責,不邪淫戒與法律保障人民婚姻權之立法意旨亦無二致。知識權是國家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現代國民擁有知的權利,這和過去「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時代已大相徑庭,佛教妄語戒原系對佛弟子未得言得、未證言證的禁制,引申而言亦可指禁止矇騙或欺瞞的言語。易言之,即是權義一方有告知義務,他方則有知的權利,這在現代民主國家裡就是人民的知識權或教育權,如我國憲法第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佛教妄語戒約相當於憲法對人民教育權之維護。 最後,免毒權是保障人民免於毒品危害以維護身心健康的權利,佛教不飲酒戒原系禁止佛弟子飲酒,其用意在防止酒精迷亂理智以致違犯前述殺生等性罪,故其屬遮罪。准此而言,凡能麻醉身心喪失理智之物品均應與飲酒之遮罪性質相同,因此就其引申意涵,憲法第157 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及刑法上有關妨害衛生物品罪、鴉片罪,乃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所訂刑責,無不在保障人民免於毒害以維護身心健康之權利,佛教不飲酒戒就其維護正常理智及身心健康意義而言,與法律上保障人民免於毒害權之意旨亦可說相互契合。 綜上,五戒對於基本人權的維護確具相當程度意義,不過上述只是消極不為,如就菩薩乘的戒行,菩薩以救世利他為業,因此五戒尚有其積極作為的一面。如相對於消極的不殺生佛弟子應更積極的愛生護生,更關懷救助弱勢生命;相對於消極的不偷盜,佛弟子應更積極的行布施波羅利益眾生;相對於消極的不邪淫佛弟子應更積極的行持戒波羅蜜,宣揚佛法清凈之道;相對於消極的不妄語佛弟子應更積極的協助人民爭取思想言論自由;相對於消極的不飲酒,佛弟子應更積極的勸導眾生遠離一切麻醉身心之物。 五戒無論是消極不作為或積極的作為,都能對基本人權的維護與伸張發揮正面的功能,雖僅五戒,卻具世間道德的普遍性價值,更為五乘所共的戒行基礎佛弟子不可小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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