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葉伯皋先生說,在以前軍閥連年的內戰中,各地富室,避居青島的很多。有一天清晨,青島市的近郊,有人把私生子棄於路旁,嬰孩的身上,系著鈔票七百元,上面寫著:「求仁人君子,善撫此孩,洋七百元,以為酬報。」
某甲路過那地,看到嬰孩身上系的鈔票,非但不發救護的善心,反而萌起毒念,把嬰孩踏斃,取得鈔票回家。
抵家後,以五元給他八歲的兒子,他兒子喜極而跳,失足墜樓,腦漿迸裂而死。
某甲悔恨交加,將路旁踏殺嬰孩的事告訴妻子,他妻子痛恨他的作惡,以致使自己兒子立時遭受跌斃的惡報,要與他拚命,哭鬧不休,給警察聽到,拘捕某甲,以殺人等罪,送法院訊辦。(取材自因果錄)
THE END